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32號
PTDV,111,司拍,32,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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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曾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聲請人
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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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