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 請 人 曾玉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志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聲請人 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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