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16號
PTDV,111,司促,2316,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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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與陳古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古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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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