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294號
PTDV,110,司促,15294,2022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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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94號
債 權 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債 務 人 張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8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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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