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0年度,15號
PTDM,110,重訴,15,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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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行




義務辯護潘欣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行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建行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 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一般社會常情,重罪常伴 隨逃亡之高度可能,因趨吉避兇、脫免罪責乃人之本性,是 被告自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有相當之理由足認有逃 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若未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判程 序之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 羈押迄今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 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 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刑事妥 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年3月18日訊問被告, 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其所為之殺人犯行坦承不諱,核 與卷內證據相符,仍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所 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重罪,法定刑非輕,其當可預期將來刑度非輕,徵以趨 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是以犯重罪者, 恆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並參酌被告於偵查中一再否認 有殺人犯意,非無避罪卸責之舉,足彰被告確有規避刑責之 心態,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 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 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羈押被告尚屬適當及必要,



復無其他侵害基本權較輕微之手段可資替代,爰裁定被告應 自111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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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