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2號原 告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陳聖涵律師被 告 江錫雄 江錫叫 江錫珍 江阿定 江淑敏 江淑鈴 江麗美 董啟聰 董慶芬 謝萬省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複 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被 告 黃士鳴 黃佳祺 陳玉堅 林麗娟 林憶雯 梁正行 李世豪 陳義欽 連啓良 劉漢民 王怡晶 余祈逸 陳秋雲 凌晨瀚 黃進安 黃意涵 陳映儒 黃法舟 王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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