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2號
ILDV,109,訴,332,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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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黃文程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陳聖涵律師
被 告 江錫雄

江錫叫
江錫珍
江阿

江淑敏

江淑鈴
江麗美

董啟聰

董慶芬
謝萬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黃士鳴
黃佳祺
陳玉堅
林麗娟
林憶雯
梁正行
李世豪
陳義欽
連啓良
劉漢民



王怡晶
余祈逸
陳秋雲
凌晨瀚
黃進安
黃意涵
陳映儒
黃法舟
王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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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