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宏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頎恆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6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造鑫企業有限公司 賴國鑫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宏恩有限公司 34,400元 LB0000000 1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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