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4468號
TPEV,111,北簡,4468,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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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468號
原 告 徐駿承

盧雪華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應安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應安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陸佰陸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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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應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