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766號
TCEV,111,中補,766,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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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766號
原 告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鋐泰營造股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46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
3,9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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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