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712號
TCEV,111,中補,712,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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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71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2,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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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