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1年度,15號
LTEV,111,羅小,15,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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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15號
原 告 宜蘭縣三星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志鏞
訴訟代理人 陳憲祺
被 告 林葦華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昕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5,021元。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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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