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9年度,3571號
TPPP,109,澄,3571,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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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澄字第3571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李健二
吳哲宇
被付懲戒人 朱松偉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



辯 護 人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
呂珞禎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下:
主 文
朱松偉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朱松偉於民國105年6月9日至107年12月25日,擔 任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 為公務員,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事由 ,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 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壹、向全徽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徽道安公司)負責人 孫瑀索賄部分: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依據交通部核定之「106年至109年智慧運 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委託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代辦「『智 慧運輸發展建設計畫』之『桃園市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委 託服務案』」勞務採購案,於106年10月13日由財團法人中華 智慧運輸協會(下稱中華運輸協會)得標,全徽道安公司負 責人孫瑀經該協會指派擔任該採購案之計畫主持人。被付懲 戒人為主辦機關首長,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 正利益之犯意,於107年5月14日至同年12月20日,在如「彈 劾案文附表(二)--朱松偉孫瑀索取財物一覽表」、「彈劾 案文附表(三)--朱松偉要求孫瑀索支付之飯店住宿費用」所 示時間,接續以「需要現金打點議員」、「需要贊助尾牙禮 品」、「需要設備進行學術研究」、「公務行程需要住宿飯 店」等理由,向孫瑀索取上開附表(二)、(三)所示現金共新 臺幣(下同)20萬元、水波爐2台、威而鋼2盒、蘋果手機牌



3支、蘋果牌平板1個、飯店住宿費8次等財物及不正利益。 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 閱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813、4640、10972、12470、1 2471、18524、20596號貪污等偵查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 孫瑀、楊喜潔等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發票 、請款單、Line訊息翻拍照片、零用金支出明細表、單據、 登記住宿付款明細表、通聯紀錄、採購案卷宗等附於偵查卷 足證,可信為真實。
貳、向輿智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輿智公司)負責人楊雲 榮索賄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間,擔任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辦理「 臺中市000○路○○○○○○○號誌時制調整計畫」勞務採購案之評 選委員,並擔任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桃園市108年交控 中心委外維運暨中心設備維護服務工作」勞務採購案之評選 委員及評選會議之召集人,該二採購案均由輿智公司分別於 107年12月18日、同年月20日得標。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職 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1月27日以後某日,如 「彈劾案文附表(四)--朱松偉楊雲榮索取財物一覽表」所 示之時間,以「尾牙將至,需求贊助」為由,將上開附表( 四)所示之I-Pad(蘋果牌平板)、Apple Watch(蘋果牌手 錶)等電子產品之網路購物網頁截圖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 送訊息予楊雲榮,表示「希望11月底前處理好」,楊雲榮於 107年11月27日以後某日,在桃園市政府經發局被付懲戒人 辦公室,將上開附表(四)所示之蘋果牌平板2台、蘋果牌手 錶1個交付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乃攜回住處使用。被付 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提 起公訴在案。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 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楊雲榮於檢 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電腦 會計帳冊、交易發票、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決標資料、工 作小組初審意見等附於偵查卷足證,可信為真實。參、向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崴公司)董事長柯應 鴻、協理翁君灝索賄部分:
一、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8月間,辦理「桃園市虎頭山智慧 車輛實證平台建置與營運計畫」採購案,於107年9月20日由



勤崴公司以7,490萬元得標。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職務上行 為要求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0月30日晚間8時39分許,以通 訊軟體傳送「YAMAHA-XMAX重型機車」(售價22萬5,000元) 之截圖予翁君灝,並表示「我想這台上下班,你能處理嗎? 」復於翌(31)日晚間9時15分許,傳送訊息予柯應鴻,表 示「送我一台重機就好」。柯應鴻指示翁君灝前往被付懲戒 人辦公室當面婉拒後,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13日下午2時 35分許,再以通訊軟體傳送「YAMAHA-SMAX重型機車」(售 價10萬8,000元)之截圖予翁君灝,並表示「我打算改買這 一台,低調一點比較好」。經柯應鴻指示翁君灝前往桃園市 政府向被付懲戒人當面推辭。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嫌 ,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 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證人柯應鴻翁君灝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 拍照片、決標公告、建置案簽呈等附於偵查卷足證,可信為 真實。
肆、詐領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特別費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在107年5月至7月,於如「彈劾案文附表(五)-- 朱松偉詐領特別費一覽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 Line傳送訊息予桃園市伴手禮協會理事長陳兆義,請託陳兆 義為其蒐集特定金額之餐廳發票作為「核銷使用」。陳兆義 藉該協會在上開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之餐廳舉辦餐會之機 會,向各該店家索取該附表(五)編號1至4所示金額之發票, 並依被付懲戒人之指示,要求各該店家於開立發票時登打桃 園市政府經發局之全銜及統一編號後,再於該附表(五)編號 1至4所示時間,持發票前往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辦公室交 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另以不詳方式,取得上開附表( 五)編號5所示之發票。被付懲戒人即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將上開發票交予不 知情之局長室秘書陳彥蓉,並指示陳彥蓉以「因公務需要與 地方仕紳聯誼便餐費用」名目,核銷請領局長特別費,陳彥 蓉遂將發票轉交予不知情之秘書室承辦人邱奕鈞,由邱奕鈞 將該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統一發票,黏貼在「桃園市政 府經濟發展局動支經費請示單」上,並登載「支出因公務需 要與地方仕紳聯誼便餐費用(局長特別費)」之事由,使負 責經辦審核特別費之秘書室專員毛傳志、會計室佐理員林柔 綺、會計室約聘人員陳瑞春、會計室主任朱名之等人均逐級 完成經辦及審核等程序後,將該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共12



萬元之特別費,撥付至被付懲戒人之郵局帳戶內,足以生損 害於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核撥局長特別費之正確。其行為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桃園地檢署亦為 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 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陳兆義於檢 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發票 等附於偵查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伍、向桃園市中壢區六和商圈發展促進會(下稱六和商圈促進會 )理事長鄭玉容索賄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為桃園市政府經發局辦理「107年度桃園市振興 商圈商機補助計畫」補助案之審查會召集人及審查委員,六 和商圈促進會依該補助計畫,於107年3月1日,向桃園市政 府經發局提交「百變驚像獎-萬聖鬼王遊六和」活動規劃, 並申請最高額度50萬元補助費。鄭玉容於107年3月7日,以 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叫評審對我好一 點」,被付懲戒人回稱:「結果是我決定的!」鄭玉容復於 107年3月9日傳送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這次總共13個商 圈要分300萬元,怎麼夠分?」被付懲戒人回稱:「我搞定 了,不會砍妳的補助款啦!」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3月 12日召開審查會議,將六和商圈促進會評選為第一名,並核 予50萬元之最高額度補助款。鄭玉容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 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7年3月27日,贈送車號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廠牌為YAMAHA牌,市價7萬2,000元)予 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明知自身與鄭玉容具有公務上之利 害關係,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委託不知 情之配偶梅玉貞,以其名義於107年3月30日前往機車行領取 上開機車。其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 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 提起公訴在案。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 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案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 查中供述,及鄭玉容柯慶煌於檢察官偵查中、梅玉貞於調 查局詢問時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等附於偵查案 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陸、向台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鎔公司)副董事長顏 豐進索賄部分:
一、台鎔公司於107年4月10日發函,向「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 務中心」申辦污染物排放權變更許可,該公司副董事長顏豐



進於翌(11)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函文之照片傳送予 被付懲戒人,向其表示:「今天才送件,過5、6關後才會到 您手上」、「偉哥,麻煩您了!」被付懲戒人回覆「OK!」 並將台鎔公司之函文照片轉傳予上開中心之主任郭振寰,表 示「老闆的朋友,麻煩趕快呈核到局本部,謝謝!」再將其 與郭振寰之訊息截圖回傳予顏豐進,表示已依顏豐進之請託 加速審核流程。嗣桃園市政府經發局於107年4月23日,以桃 經發字第1070015022號函,核准台鎔公司辦理污染物排放權 變更許可之申請案。顏豐進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 付賄賂之犯意,於同(23)日晚間,傳送「席林狄翁2018/7 /14臺北小巨蛋演唱會門票」2張(每張售價1萬3,800元,共 2萬7,600元)之照片予被付懲戒人,表示「報告,票拿到囉 !」嗣於同年月26日,委託他人將該2張門票持往被付懲戒 人辦公室交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身為上開申請案之主 管機關首長,明知自身與台鎔公司具有公務上之利害關係, 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顏豐進贈送之 上開演唱會門票。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桃園地檢 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 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案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顏豐進於 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附於 偵查案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柒、向玖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玖泰公司)負責人魏慶地索 賄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獲聘擔任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該府工務局所辦 理「桃園市107年度交通標誌標線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 服務案」勞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 受賄賂之犯意,於107年3月28日上開標案評選委員會結束後 ,在同(28)日下午4時3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恭 喜!」、「能否下週處理好?」、「70K」等訊息予參標廠 商玖泰公司負責人魏慶地,於決標公告前即先暗示玖泰公司 已成功取得標案,並藉此向魏慶地索取7萬元賄款。魏慶地 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隨即傳送訊 息向被付懲戒人表示「好」、「感謝幫忙」,嗣於107年4月 3日前往大潤發賣場購買面額7萬元之禮券後,持往被付懲戒 人辦公室交予被付懲戒人。嗣上開採購案於107年4月16日由 玖泰公司得標。
二、被付懲戒人獲聘擔任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委託該府工務局所辦 理「108年度交通號誌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服務案」勞



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洩 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上開採購案107年11月29日公告 當日上午6時41分許,傳送訊息向參標廠商玖泰公司負責人 魏慶地表示「想拜託學長贊助50K的家樂福禮券,尾牙抽獎 用,可以嗎?」復向魏慶地洩漏其身為該採購案評選委員之 訊息,藉此向魏慶地彰顯其於上開採購案之影響力,以索取 賄款。魏慶地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 傳送訊息向被付懲戒人表示「我找時間送過去」,嗣於107 年12月15日前往家樂福賣場購買面額5萬元之禮券後,持往 被付懲戒人辦公室交予被付懲戒人。又上開採購案於107年1 2月11日進行資格標開標程序後,魏慶地得知玖泰公司之主 要競爭對手「創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奕公司 )亦參與投標,於107年12月17日下午4時38分許,傳送訊息 向被付懲戒人表示「請將創奕之服務建議書留存,提供給我 參考,以便知己知彼,供擬訂未來投標策略」。被付懲戒人 明知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保守秘密,然其因已收受魏慶地交付之賄款,竟仍 接續前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 犯意,傳送訊息向魏慶地回覆「OK!」並利用其於107年12 月19日出席上開採購案評選會議之機會,私下將創奕公司出 具之服務建議書影印留存,並在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之辦公室 交予魏慶地。嗣上開採購案於107年12月27日,由玖泰公司 得標。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桃 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提起公訴在案。
四、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 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案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魏慶地於 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採 購案卷宗、存摺影本、創奕公司服務建議書等附於偵查案卷 足證,可信為真實。
捌、向卓爾交通技師事務所(下稱卓爾交通事務所)負責人吳耿 毓索賄部分: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排定於107年8月27日下午召開「基地開發 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下稱交評審查會議),審查卓爾 交通事務所承攬之「龜山區樂捷段14、15地號等2筆土地店 鋪、辦公室及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及「楊梅區草湳坡段埔心 小段42地號等23筆土地店鋪及住宅新建工程」,被付懲戒人 為該會議評審委員。吳耿毓於107年8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



ne傳送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請問偉大的學長,8/27能不能 來開交評?」、「你不來就流會了」、「不然我開不成會會 被業主幹譙」。復於107年8月24日下午,再傳送訊息予被付 懲戒人稱「請學長星期一下午務必過來指導,本來三案都是 我的,但是被插掉一案……二、三案才是我的」、「所以二、 三案請手下留情,第一案就看學長的心情」。被付懲戒人回 覆「OK!」。上開會議於107年8月27日審查通過上揭工程後 ,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同( 27)日下午傳送訊息,向吳耿毓索取現金2萬元,並稱「這 禮拜可以搞定嗎?」吳耿毓稱「我找時間來啦,這禮拜超忙 」,被付懲戒人於107年9月5日上午再傳送訊息催促吳耿毓 稱「明天中午12點來找我可以嗎?」、「糧秣要帶來喔!」 吳耿毓遂於翌(6)日中午在某餐廳內,將2萬元現金交予被 付懲戒人。
二、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排定於107年9月21日下午召開交評審查會 議,審查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之「桃園市○○區○○段00○00○00 ○00○0○地號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被付懲戒人為該會 議之評審委員。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 犯意,於該審查會議召開當日上午傳送訊息,要求吳耿毓贈 與威而鋼10盒,並表示「下禮拜五以前送過來!」吳耿毓基 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隨即回覆「好 !」被付懲戒人復於107年10月4日下午傳送訊息催促吳耿毓 稱「東西買到了嗎?明天就禮拜五了耶!」吳耿毓遂於翌( 5)日下午,將威而鋼10盒(共值1萬3,000元)送往桃園市 政府經發局辦公室,交予被付懲戒人。
三、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排定於107年12月18日下午召開交評審查 會議,審查卓爾交通事務所承攬之「桃園區中路三段20地號 等1筆土地集合住宅暨辦公室、店鋪新建工程」,被付懲戒 人為該會議評審委員。吳耿毓於107年11月30日中午,傳送 訊息予被付懲戒人稱「學長你12月初什麼時候有空可以來審 交評?」、「12/10~12/18之間」。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職 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7年12月8日上午傳送訊息, 向吳耿毓稱「別忘了40K的大潤發禮券喔!」吳耿毓隨即回 覆「記得記得」。嗣該會議通過上開工程,被付懲戒人於該 會議結束後翌日(107年12月19日)下午,傳送訊息催促吳 耿毓稱「敬愛的技師學弟,順便提醒您,別忘了40K的大潤 發禮券喔!」復於107年12月22日上午傳送訊息催促吳耿毓 稱「禮券到底什麼時候可以拿到?」吳耿毓遂於108年1月初 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路0段,將面額4萬元之大潤發禮券交 予被付懲戒人。




四、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 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桃園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 ,提起公訴在案。
五、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 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吳耿毓於檢 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交評 審查卷宗等附於偵查案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玖、收受勤崴公司董事長柯應鴻協理翁君灝之餽贈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為提供「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實證平台建置與 營運計畫」採購案開工典禮餐會之賓客使用,於107年10月3 0日晚間,傳送訊息向翁君灝索求百富21年威士忌3瓶,翁君 灝即回覆表示將提供6瓶威士忌予被付懲戒人。嗣翁君灝於 翌(31)日,將市價一瓶5,000元之百富21年威士忌共6瓶( 計3萬元),送至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交予被付懲戒人。二、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9日下午傳送訊息,向柯應鴻表示「 有好朋友從美國回來,要請他到海峽會吃飯,方便請Paul安 排嗎?」柯應鴻回覆「No problem」,翁君灝即協助於上開 餐廳訂位,於同年月12日下午,傳訊予被付懲戒人稱「老師 ,那天您直接簽單簽柯總名字就好嘍,他會安排好的!」被 付懲戒人因而收受餐飲費用計2萬1,921元。三、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 閱上開桃園地檢署偵查案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柯應鴻翁君灝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及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 照片附於偵查案卷足證,可信為真實。
四、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經桃園地檢署認為並無涉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惟 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上開行為係收受與其職務 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且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之 社交禮俗標準(3千元),而未予拒絕或退還,亦未簽報其長 官及知會(並應交)政風機構處理,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範第4點、第5點規定,核有明確違失。
拾、收受六和商圈促進會理事長鄭玉容之餽贈部分:一、被付懲戒人於107年11月9日傳送訊息予鄭玉容,請其利用人 脈以優惠價格購買機車。鄭玉容向熟識之廠商詢價,並回報 價格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認為價格偏高未購買機車。 嗣鄭玉容為維持與被付懲戒人之友好關係,於同年月19日, 向被付懲戒人表示可將作為舉辦活動抽獎使用之機車贈與, 旋即贈送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予被付懲戒人,被付 懲戒人乃委託友人柯慶煌以其名義出面領取該機車。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不諱,並調



閱上開桃園地檢署查案卷查明,經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查 中供述,及鄭玉容柯慶煌於檢察官偵查中、梅玉貞於調查 局詢問證述明確,且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等附於偵查案卷足 證,可信為真實。
三、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經桃園地檢署認為並無涉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惟 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詢時,坦承上開行為係收受與其職務 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且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之 社交禮俗標準(3千元),而未予拒絕或退還,亦未簽報其長 官及知會(並應交)政風機構處理,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範第4點、第5點規定,核有明確違失。
拾壹、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 其職務。」、「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 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 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 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 任何餽贈。」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第1項、第5條、第 6條、第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3點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 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 正之利益。」同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 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同規範 第4點第3款規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 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三)受贈之財物 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 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同規範第5點第1項 規定:「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 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 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 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同規範第 8點第2項規定:「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 員為不當接觸。」
二、被付懲戒人擔任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兼任行政院「亞洲



矽谷計畫」專案辦公室副執行秘書,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其 擔任政府機關辦理採購、評審等案件之委員身分,係受機關 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亦屬廣義 之公務員(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故其執行業務時有收 受業者相關賄賂與餽贈,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因公務 員身分加重刑罰之規定,並屬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之適用對象,若有違失情事,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 懲戒。
三、被付懲戒人上揭行為,除其中上開壹至捌行為併觸犯刑罰法 律外,其全部違失行為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 第5條、第6條、第16條第2項,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 第4點、第5點、第8點等規定,其違失情節重大,有公務員 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之應受懲戒事由,致嚴重損害政 府之信譽,有懲戒之必要,爰移送懲戒。
拾貳、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被付懲戒人之公務人員履歷表基本資料。
2、監察院對被付懲戒人之詢問筆錄。
3、被付懲戒人於桃園地檢署之4次訊問筆錄。 4、「桃園市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委託服務案」勞務採購案 孫瑀等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5、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813、4640、10972、12470、124 71、18524、20596號起訴書。
6、「桃園市108年交控中心委外維運暨中心設備維護服務工 作 」勞務採購案楊雲榮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7、「桃園市虎頭山智慧車輛實證平台建置與營運計畫」採購案 柯應鴻翁君灝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8、以餐廳發票請領12萬元特別費案陳兆義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
9、「107年度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計畫」補助款案鄭玉容 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10、「台鎔公司申辦污染物排放權變更許可案」顏豐進偵訊筆錄 及相關事證。
11、「桃園市107年度交通標誌標線維護及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服 務案」勞務採購案魏慶地偵訊筆錄及相關事證。12、「桃園市政府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案吳耿毓偵 訊筆錄及相關事證。
乙、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本件相對人多為被付懲戒人之長年好友,且雙方本有長期饋 贈之情形,則雙方就彈劾案文所載之各項財物,主觀上究與



相關採購案、評選會議等有無對價關係,須待刑事法院予以 調查,故於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請停止懲戒案件之審理程 序。
二、其對於未細思己身職務上利害關係,即收受本件友人之餽贈 ,致損及行政機關之形象,深感悔悟。其甫從教授職,借調 至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對於公務員應有之分際,一時疏未注 意,因循既往之交誼慣習及朋友相處模式,致生此事。其行 為有不適當,但並無主觀不法意圖,亦無對價關係。且涉及 價額非多,可非難性並不高,請從輕處分。
三、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一即孫瑀部分:於其任職桃園市政府 經發局局長前,孫瑀即有長期饋贈,非因相關採購案,才交 付系爭財物,其2人從無明示或暗示有對價合意。系爭財物 係於l07年5月14日至同年12月20日交付,而相關採購案於l0 6年l0月13日即得標,且孫瑀證稱其對於執行有信心,驗收 亦無問題,而撥款亦非桃園市政府經發局之職責,難認有行 賄、收賄之合意與必要性。又如水波爐、飯店住宿飯等均為 代購、代訂性質,其曾表明要付錢之意,然遭孫瑀婉拒,並 非其主動索取或有對價關係。
四、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二即楊雲榮部分:於其任職桃園市政 府經發局局長前,楊雲榮即有長期饋贈,非因相關採購案, 才交付系爭財物,楊雲榮亦證稱其從未提過任何標案相關事 項。其往年依雙方業務往來,均會常態性地向楊雲榮洽詢贊 助尾牙,且每年之贊助項目均同樣為數台電子產品,本次並 未逸脫常態。又相關採購案僅有輿智公司一家投標,無行賄 、收賄之必要性。且購買系爭財物時,楊雲榮不知其擔任評 選委員,並無對價關係。
五、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三即柯應鴻翁君灝部分:柯應鴻翁君灝與其先前即有長期饋贈。柯應鴻翁君灝均證稱主觀 上無行求賄賂之意思,其亦無明示或暗示索賄。又相關採購 案僅勤崴公司投標,柯應鴻亦證稱對於得標及履行並不擔心 ,可證無行賄、收賄之必要性。且該標案標的高達7,600萬 元,與該重型機車約l0萬元價值懸殊,無對價關係。六、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四即特別費部分:其有以小吃、伴手 禮、禮盒或餐敘等犒勞局內同仁,亦經常自費購買酒類帶至 公務餐敘上,供賓客飲用。上開合於特別費用途之消費,或 無發票,或為零星支出,或漏未打統編,其為圖報支方便, 故以其他大額收據報支,核銷實際支出,並非無支出而詐領 財物。
七、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五即鄭玉容部分:其與鄭玉容關係良 好,且有長期饋贈。鄭玉容因有免費機車額度,本經常性致



贈朋友機車。鄭玉容證稱六合商圈每年均係第一,並不擔心 評選,無行賄、收賄之必要,並無對價關係。
八、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六即顏豐進部分:其於l07年年初, 即請顏豐進代買演唱會門票,與台鎔公司l07年4月提出之申 請案無涉。顏豐進僅掛名台鎔公司副董事長,無行賄、收賄 之必要性。其於收受演唱會門票後,主動表明付錢給顏豐進 之意願。
九、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七即魏慶地部分:其與魏慶地關係良 好,且有長期饋贈,非因相關評選會議,才交付系爭財物。 彈劾案文雖稱,其於l07年3月28日評選委員會同日即索取7 萬元禮券,然魏慶地證稱在比之前其即已請求贊助,與該評 選委員會無關,且當時魏慶地並不知其擔任評選委員。又彈 劾案文稱其於l07年l1月29日採購案公告同日即索取5萬元禮 券,然當時該案評選委員尚未選定。
十、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八即吳耿毓部分:其與吳耿毓關係良 好,於其任職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前,迄至本件發生前, 有長期饋贈。系爭現金、禮券、威而鋼等,並未逸脫原交誼 慣習之常態。
十一、彈劾案文所載違失事實九、十部分,經桃園地檢署認定無 涉刑事罪責,而不予起訴,其不爭執彈劾案文所載,請從輕 處分。
理 由
壹、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之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於修正施行時尚未 終結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懲戒法庭第一審適用第一審 程序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 受影響。」本件係於109年6月16日繫屬本院改制前之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有收文章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懲戒法 庭第一審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
貳、按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 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 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付懲戒人朱松偉懲戒案件之懲 戒處分所牽涉犯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30 日,以108年度矚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下稱刑事判決),為 第一審刑事判決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稽。本件既經第一審 刑事判決,故被付懲戒人請求停止懲戒案件之審理程序,自 無從准許。
參、被付懲戒人朱松偉自105年6月9日至107年12月25日,擔任桃



園市政府經發局局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有下列違失行為:一、向全徽道安公司實際負責人孫瑀索賄部分: 緣孫瑀為全徽道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並為中華運 輸協會(全徽道安公司為該協會之成員及協力廠商)之副理 事長。於106年8月間,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依據交通部核定之 「106年至109年智慧運輸系統發展建設計畫」,委託桃園市 政府經發局代辦「『智慧運輸發展建設計畫』之『桃園市自動 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委託服務案』」勞務採購案(下稱自動 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採購案),於106年10月13日由中華運 輸協會標得,孫瑀並受該協會指派擔任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 計畫採購案之計畫主持人。被付懲戒人自恃身為自動駕駛系 統試運行計畫採購案主辦機關之首長,竟接續於如刑事判決 附表一編號1至14「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經過」欄所示之 時間,主動向孫瑀索取如該附表一編號1至14「賄賂或不正 利益」欄所示之賄賂及不正利益,而孫瑀為避免自動駕駛系 統試運行計畫採購案之請款遭受刁難,且因中華運輸協會依 照前開採購案所定契約,雖於107年4月4日至107年5月13日 舉辦之桃園市農業博覽會完成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行計畫,惟 未如預期取得前開採購案之款項,亦有意請託被付懲戒人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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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輿智資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徽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