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906號
SJEV,111,重小,906,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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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906號
原 告 木配遞綠循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訴訟代理人 許世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進君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
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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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木配遞綠循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