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0年度,201號
TPHV,110,上,201,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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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欣瑜律師
參 加 人 東佶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憶如
參 加 人 陳清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林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
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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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