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201號上 訴 人 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參 加 人 東佶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施憶如 參 加 人 陳清良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被上訴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林炎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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