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3號
TTDV,111,司促,723,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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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梁孜




梁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梁孜靜前就讀台東縣私立公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時,邀同債務人梁家銘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
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整(證一:借據),
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
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
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
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
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
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
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
)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㈡債務人梁孜靜自民國108年11月7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
自應還款日民國110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
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2,136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1年2月
10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另加
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違約金,雖經原
告再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梁家銘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
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證四:內政部提供債務人戶
籍資料),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
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2,136元 110年8月1日起 至111年2月9日止 0.9% 110年9月2日起 至111年2月9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9% 111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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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