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4年度,3583號
PCEV,94,板簡,3583,200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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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583號
原   告 幸孚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被   告 力鉅營造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王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請求被告清償所欠 貨款,而依上開合約書第18條約定:「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合 約涉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 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 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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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孚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