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29號
TPDV,111,司促,1929,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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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依卷附之債務協議書所載,聲請人係主 張相對人因積欠被繼承人徐恆雄之薪資未給付,又因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徐恆雄之繼承人,承繼上開債權,本於為所有繼 承人之利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按繼承人有 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徐恆雄對相對人之上 開債權屬遺產之一部分,另依卷附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 徐恆雄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有楊秀容徐娟婷二人, 聲請人請求上開債權,依法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始為 合法,惟因聲請人並未一併以楊秀容徐娟婷二人為聲請人 ,聲請本支付命令,其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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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