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65號
聲 請 人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王佳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原告總元企業有限公司、周文中與被告匯豐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26
5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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