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0年度,58號
TPDM,110,智易,58,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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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鴻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
偵字第2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鴻文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址設臺北 市○○區○○路0段00號,下稱臺科大)專利研究所之副教授, 明知其學生即告訴人鄭茲鴻、崔禕庭、蔡承威林靖軒、郭 庭愷、郭耘志、藍景奕、賴彥傑陳祖培陳品亘(起訴書 漏載「亘」,應予補充)、郭庭妤余安婷(起訴書誤載為 余安庭,應予更正)、田雨騰、溫貿丞,於民國108年11月 間,共同創作完成之「基於深度自然語言處理模型的法律寫 作助理以及探討其對於法律界生產力的正面影響」研究報告 (下稱本件研究報告),係告訴人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 著作,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109年1月7日,向 告訴人等佯稱可以該研究報告向科技部申請「MOST計畫」, 嗣被告與崔禕庭、陳祖培於109年6月28日討論後,由崔禕庭 、陳祖培於109年7月7日、9日陸續將包含本件研究報告之「 MOST計畫書檔案」傳送予被告,惟其後被告與告訴人等就以 何人名義申請專利發生意見齟齬,告訴人等遂於109年8月28 日決定不向科技部申請「MOST計畫」。詎被告基於違反著作 權法之犯意,未經告訴人等同意或授權,於109年8月1日至 同年9月21日間某日,在上址臺科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 路後,擅自重製本件研究報告,並以本身掛名為指導教授、 創業團隊為臺科大專利研究所學生沈士豪、巫雁量、呂珮瑄 之名義,將重製後之研究報告,提案至教育部設立之「大專 校院創業實戰學習平臺」,以此擅自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 方式侵害告訴人等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因認被告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第93條第1款侵害著作人格權之罪嫌等語。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定。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及公開 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3條第1款侵害著作人 格權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等成立和解,告訴人等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案之告訴既經 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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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