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17號
TCDV,111,司促,3317,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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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張芸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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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