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33號
TCDV,111,司促,2733,202202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3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宋桂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