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390號
TCDM,110,訴,1390,20220211,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凱



選任辯護人 蔡昆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278
號、第18521號、第22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凱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張智凱因强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裁定分別自110年10月27日起、同 年12月27日各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111年2月7日當庭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其共同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屬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其所涉上開犯嫌,危害社會治安重大,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1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