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1號
CTDV,111,司拍,21,2022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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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董瓊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翠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金鍾於104年9月29日登記設定最高抵押權57
0萬元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金鍾於104年8月1日登記設定最高抵押權260
萬元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如有抵押權變更契約書等請
一併提出)。
四、相對人林翠芬、債務人陳金鍾鄭雪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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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