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4476號
TYDV,110,促,14476,202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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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47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秀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請求標的及數量:(一)之部分,應更
正為正確之聲明(逾期違約金之標準,應於聲明中列明
,而非僅載於理由欄中)。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秀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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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