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6號
SCDV,110,司執消債更,16,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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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靜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 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 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 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又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1項立法 理由、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10年3月16 日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債 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0年11月11 日新院嶽民寶110司執消債更16字第035353號函通知各債權 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 答是否同意。本件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表示同意,債權人力河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自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 司處受讓對債務人之債權且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未 具狀表示意見、視為同意,是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 案、送達證書等在卷足憑。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爰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應如附件二所示加以限制。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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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