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770號
PCDV,111,司促,4770,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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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王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肆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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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