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69號
PCDM,111,審簡,69,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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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永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05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薛永成竊盜,共陸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竊取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證據名稱「 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偵辦中正北路145巷3弄11號竊盜案監視 器影像擷圖」部分補充為:「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偵辦中正 北路145巷3弄11號竊盜案監視器影像擷圖22張」;證據部分 另補充:「被告薛永成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6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竊取他人財物變賣得款花用,顯 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被害店家所受損失,及被告自陳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屠宰場工作、經濟狀況尚可之生活情形 (見本院民國111年1月26日訊問筆錄第3頁)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竊取物品」欄所示之物品,為 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且未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曾純妤,宣 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蔚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5058號
  被   告 薛永成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 樓            (三重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永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至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之穗豐雜糧行 ,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經該店店員曾純妤發現貨 物短缺,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純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至穗豐雜糧行行竊之事實 。 2 證人即告訴人曾純妤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偵辦中正北路145巷3弄11號竊盜案監視器影像擷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監視錄影檔案光碟 佐證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 竊盜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如附 表所示6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珈
附表:
編號 時間 竊取物品 1 110年3月10日21時24分許至同日23時許 牛寶沙茶1箱(1440元) 味王味素1箱(1440元) 飛馬椒鹽1箱(4500元) 萬家香素蠔油1箱(920元) 素蠔油1箱(840元) 龜甲萬醬油1箱(1120元) 2 110年3月11日21時16分許至同日22時16分許 7箱調味料 3 110年3月12日21時18分許至同日22時18分許 牛頭牌沙茶醬1箱(2940元) 烹大師1箱(3300元) 老公百分百白胡椒1箱(7200元) 豆醬1箱(780元) 牛頭牌玉米粒1箱(960元) 4 110年3月15日21時37分許至同日23時許 牛頭沙茶1箱(2940元) 烹大師1箱(3300元) 老公胡椒1箱(7200元) 飛馬黑胡椒粉1箱(2000元) 飛馬黑胡椒粒1箱(3000元) 味全高鮮味精1箱(2400元) 味王味素1箱(1440元) 5 110年3月16日23時43分許至翌(17)日0時30分許 牛頭沙茶玻璃瓶2箱(2880元) 牛頭沙茶737公克裝1箱(2400元 ) 同榮鮪魚罐頭1箱(1080元) 松井芥末粉1箱(3250元) 6 110年3月24日0時33分許至同日1時45分許 烹大師1箱(3300元) 牛頭牌沙茶醬1箱(2940元) 老公百分百胡椒1箱(7200元) 松井芥末粉1箱(3250元) 味全高鮮味精1箱(2400元) 萬家香素蠔油1箱(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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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