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7號
SLDV,111,補,207,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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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謝雅宜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蘇靖軒律師
被 告 天母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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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