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簡判)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145號
SLEV,111,士簡,145,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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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陳憲義

被 告 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
傅嘉和
杜欣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因
何笙鈺在臺北轉運站內不慎打翻水瓶致地面濕滑使原告摔倒受傷
何笙鈺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認定過失傷害犯行,原告固得對何笙
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就何笙鈺之部分無庸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然原告主張被告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張俊祥
即時清理水漬導致其滑倒云云,其對張俊祥所提過失傷害告訴業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故難認被告萬達通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何笙鈺間有何共同侵權行為,亦無連帶責任,
故原告自不得對被告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雖本院刑事庭未於刑事程序中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萬達通
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裁定移送本簡易
庭,然既已繫屬於本簡易庭,則原告對被告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所提損害賠償部分,即應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506元,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7,2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
之損害賠償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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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