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重訴字,110年度,1號
IPCM,110,刑智上重訴,1,20211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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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弘揚
選任辯護人 俞伯璋律師
黃子芸律師
葉俊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易霖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
陳家誼律師
蘇夏曦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智訴字5號,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053號、108年度偵字
第3293號、第152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小記事本」沒收部分撤銷。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所示「記事本」沒收。
其他上訴均駁回。
莊弘揚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表乙所示條件。
李易霖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如附表丙所示條件。
  事 實
一、莊弘揚原係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15樓原晶半導體設 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晶公司)之設備製程副理及營運總 監,負責原晶公司之營運、售後服務之派遣協調及機臺維修 等工作;李易霖則係原晶公司之工程師,負責機臺之安裝及 維修保養。而原晶公司為芬蘭PICOSUN公司(下稱PICOSUN公 司)在台之代理商之一,負責銷售PICOSUN公司原子層沈積 (Atomic Layer Deposition,ALD)之鍍膜機及裝機、維修 等事宜,並須與其他設備商、代理商競爭客戶訂單,且以機 臺成交價格之抽成及維修保養等服務費用為原晶公司之獲利 來源。緣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穩懋公司)於民國106年1、2月間某日,向原晶 公司購得PICOSUN公司之原子層沈積P300-BV型號之鍍膜機臺 1台,經裝機、測試完成後,放置在穩懋公司龜山廠內(穩 懋公司將之編號為ALD-D02 號,下稱D02號機臺),穩懋公 司並因應客戶之需求自行研發生產之製程參數,在該參數經



過客戶認證後,設定於D02號機臺內而正式投入生產VCSEL( 垂直腔面發射雷射器)產品。嗣於107年年初,穩懋公司為 營運所需而再向原晶公司購入相同型號之鍍膜機1台,並於1 07年1月間在穩懋公司龜山廠完成裝機(穩懋公司將之編號 為ALD-D03號,下稱D03號機臺),然因D03號機臺之自動化 連線功能尚未完成安裝致無法驗收,原晶公司遂於107年12 月5日與PICOSUN公司及穩懋公司商議後,決定於107年12月1 2日,由李易霖陪同PICOSUN公司之技師JARMO進入穩懋公司 龜山廠內安裝D03號機臺之自動化連線功能,詎莊弘揚、李 易霖均明知穩懋公司不會同意其等抄錄D02號機臺之製程參 數,且D02號機臺之製程參數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 所能知悉,對於穩懋公司亦具有實際上之經濟價值,穩懋公 司並設有門禁管制、限制攜帶物品種類及公司人員陪同在側 等多樣化保密措施,竟為獲得D02號機臺之製程參數作為資 料庫之資訊供其等爭取客戶訂單之用,而共同意圖為自己與 原晶公司未來營運之不法利益,及損害穩懋公司之利益,基 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聯絡,莊弘揚於107年12月11日上 午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穩懋recipe幫我記有多少 記多少他應該沒有很多」、「少沒關係要對不要錯」、「要 記recipe喔穩懋的」等文字訊息至李易霖所有之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指示李易霖利用上開進入穩懋公 司龜山廠之機會,抄錄D02號機臺之製程參數。李易霖應允 後,即於107年12月12日上午10時許,與不知情之技師JARMO 在穩懋公司員工劉○○之陪同下,通過上開門禁管制等措施之 檢查後,進入穩懋公司龜山廠內對D03號機臺進行自動化連 線功能之安裝,期間趁劉○○陪同JARMO進行上開功能安裝及 處理其他事務而無暇他顧時,獨自前往正在進行VCSEL產品 生產當中之D02號機臺處,並趁四下無人之際,打開D02號機 臺之操作介面,將該機臺內之5組製程參數抄錄至其預藏之 隨身記事本內,以此方式竊取D02號機臺之製程參數。嗣穩 懋公司員工鄭○○經過時,察覺李易霖行為有異,遂在通報主 管謝○○等人後,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並扣得如附表甲編號 1、2所示記事本、行動電話,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穩懋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告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本案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均不 爭執本院所引用如後所述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 ,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卷二第29 頁及第271至309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 認均無不適當情事,是依前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 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連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 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莊弘揚李易霖於本院審理時坦認 不諱(本院卷二第29、325頁),核與證人即穩懋公司員工 俞○○謝○○鄭○○、張○○、劉○○分別於偵訊及原審之證述內 容(見他字第9075號卷一第21至23頁、第30至32頁、第38至 41頁、第124 至126 頁,他字第9075號卷二第9至10頁、第6 5至67頁、第69至71頁,原審智訴字第5號卷一第223至235頁 、第235至243頁)、證人即原晶公司設備主管陳○○、證人即 原晶公司負責人林○○分別於偵查中及原審訊問時之證述(見 他字第9075號卷二第28至31頁、第42至46頁,原審聲羈字第 730 號卷第29至29頁)大致相符,復有記事本內頁影本、勘 驗筆錄、手繪無塵室地圖、無塵室現場勘查報告各1份與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等(見警 聲搜字卷第17頁、第56至58頁,他字第9075號卷一第49頁、 第73至75頁,他字第9075號卷二第18頁反面、第61至64頁、 第73頁,偵字第15251 號卷第44至47頁、第56、59頁,偵字 第33053號卷第9頁)在卷可參,並有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2 所示之記事本及行動電話可佐,足認被告等上開任意性之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 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 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 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 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 條定有明文。查本案



被告李易霖自前開D02號機臺抄寫之製程參數係穩懋公司為 獲取客戶之訂單,而投入相當人力、經費等資源研發後所獲 得,該參數自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所知;前開參數亦經客 戶之認證而應用在商品之生產上,且穩懋公司藉此取得客戶 之訂單而獲取龐大之商業利潤,可認前開參數因其秘密性而 具有實際經濟價值,且為用於生產之資訊;又穩懋公司以門 禁、限制攜帶物品種類等多樣化管控措施,並對內部員工設 有不同之權限範圍,並規定外部人員均須在穩懋公司之人員 陪同下,始得進入廠區及接近機臺,且機臺亦設有多層密碼 限制及裝設監視錄影器,堪認穩懋公司對上開D02號機臺之 製程參數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職是,被告李易霖抄寫自 D02 號機臺內之製程參數對穩懋公司而言,為具有經濟價值 之技術性營業秘密無疑。
 ㈡被告莊弘揚李易霖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  1款之妨害營業秘密罪。被告莊弘揚李易霖就前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等罪證明確,適用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 1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規定,審酌被告等之犯後態度、 學歷、家庭狀況及犯罪情節、手段、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其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不 當,應予維持。又被告等上訴否認犯行並指摘原審認事用法 不當,惟其等嗣後坦承犯行,復未再就原判決有罪部分表示 不服,並有前開證據堪以採認,故其等上訴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緩刑之宣告:
㈠查被告莊弘揚李易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257 、261-262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偶罹刑典,雖經 協商仍因故無法與穩懋公司達成和解,然已能坦然面對過往 犯行,本院認被告莊弘揚李易霖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 各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㈡查本案被告李易霖所抄錄之D02機臺之5組製程參數,涉及原 子層沉積pulsing(脈衝)時間、Purge (吹除)時間、前驅物 及惰性氣體流量、溫度等,係穩懋公司因應各產品自行測試 開發出上揭製程中關鍵之時間、溫度與相關控制因素之參數 ,為穩懋公司之研發成果並已實際投入GaAs(砷化鎵) VCSEL (垂直腔面發射雷射器)產品之量產上。因VCSEL係砷化鎵 群組在「3D感測」與「5G通訊」上之必要原料,美國蘋果公



司iPhone之人臉辨識亦採用VCSEL技術,故砷化鎵VCSEL之產 品,可能為下一波之科技主流趨勢之必需零組件,穩懋公司 為國際知名VCSEL晶片代工廠,使用原子層沉積(ALD)技術 沉積氧化鋁(AlO)薄膜於VCSEL(垂直腔面發射雷射器)晶 片,形成均勻且緻密性良好的氧化層,作為VCSEL保護層, 而為全球獨家運用於量產上可達高均勻度規格之指標性廠商 ,該製程參數有其技術上優勢與經濟價值,若製程參數經洩 漏予競爭廠商,將嚴重影響穩懋公司市場地位。就本案製程 參數而言,為PICOSUN公司之P-300BV型機臺之參數,而原子 層沉積(ALD)技術僅為晶圓製造製程中之一步,若欲保護穩 懋公司之營業祕密及預防被告兩人再犯,則排除有機會接觸 ALD薄膜沉積步驟之工作,或從事原子層沉積(ALD)技術之設 備代理、銷售、維修之業務即可。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 ,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公庫支付一定 金額及預防再犯之必要命令,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第2 款、第4 款、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為促使被告兩人日 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敦促確實惕勵改過,確保無再犯之 虞,並令從中深切記取教訓而時時警惕,是併依前揭規定, 諭知被告等分別履行如附表乙、丙所示之條件,以期達到刑 罰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效果。
 ㈢又為確保緩刑之成效,透過保護管束之執行,觀察被告之表 現及暫不執行刑罰之成效,配合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強化 惕勵自新之效果,是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緩 刑期間一併宣付保護管束,以加強緩刑之功能,期其自新。 ㈣至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法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 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
六、撤銷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小記事本」沒收部分之理由及 沒收: 
㈠關於刑法沒收部分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 1日起施行,修正後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明確定義沒收為 「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 罰(從刑)(刑法第2條立法說明一、參照),是若原判決 僅就沒收部分有所違誤,而於本案部分認事用法正確時,本 院自得僅就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撤銷,先予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判 決附表甲編號3、2之物即為原判決附表1、2之物,先行敘明 。查扣案如附表甲編號2所示物品,係被告李易霖所有,供



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品(見原審智訴字第5號卷二第66頁 ),是上開物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故原審就原判決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諭知沒收,並無違誤。 另被告李易霖於原審雖供稱:小記事本用來抄記錄下來的參 數云云(原審智訴字第5號卷二第66頁),然經檢視扣案物 ,可知被告李易霖抄寫之參數係記載在扣押物封條「扣押物 名稱」欄記載「記事本」之物,故被告李易霖上開供述,與 扣案物品顯然不符,自不得採。原審未見於此,就原判決附 表編號1「小記事本」為沒收之諭知,自有未洽,被告及辯 護人就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自應就此部分之沒收單獨撤 銷,以臻適法。而附表甲編號1「記事本」為被告李易霖夾 帶進入穩懋公司廠區,並用以抄寫本案5組製程參數,為被 告李易霖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至其餘扣案如附表甲編號3至23 所示之物,雖係分別自被告莊弘揚李易霖及證人林○○之住 處及辦公處所扣得之物,惟均與本案無關等情,業據被告莊 弘揚、李易霖於原審供明在卷(見原審智訴字第5號卷二第6 5至66頁),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可認附表甲編號3至23所 示之扣案物與被告莊弘揚李易霖本案犯行相關,自無從為 沒收之諭知。至於因被告李易霖抄寫而存在於附表甲編號1 記事本上之營業秘密(即參數數據),因記事本此一載體宣 告沒收而將不復存在,則就上開記事本上之參數數據再予宣 告沒收,顯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無庸就該抄寫行為所生 之營業秘密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莊弘揚李易霖共同意圖在大陸地區 使用,而為上開竊取穩懋公司龜山廠內D02號機臺之製程參 數之行為,因認被告莊弘揚李易霖亦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而竊取營業秘密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莊弘揚李易霖亦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 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嫌,主要係以 證人林○○、陳○○、俞○○謝○○鄭○○、張○○、劉○○之證述與 打樣列印資料、臺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月結單影本及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為據。訊據被告莊弘揚李易霖 均堅詞否認有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之犯行。 經查:




⒈大陸地區之三安集成光電公司(下稱三安公司)、長瑞光電 有限公司(下稱長瑞公司)等公司有向原晶公司購買ALD之 鍍膜機臺,且於機臺發生問題時,會由被告莊弘揚李易霖 負責協助調整機臺之參數等情,業據被告莊弘揚李易霖所 供認(見他字第9075號卷一第45頁背面至第48頁,偵字第33 053 號卷第7 頁、第24頁背面至第26頁、第39至40頁、第52 至56頁、第108 至109 頁,偵字第33053 號卷二第17頁、第 21至22頁),核與證人陳○○、林○○分別於調詢、偵查中及原 審訊問時之證述及供述內容(見他字第9075號卷二第24頁、 第29至31頁、第34至36頁、第42頁背面至第47頁,原審聲羈 字第730號卷第31至38頁)大致相符,復有電子郵件及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見警聲搜字卷第14頁背面至第16 頁、第63至65頁,他字第9075號卷二第39至40頁,偵字第15 251 號卷第57至58頁、第60至61頁、第71頁)在卷可參,此 部分事實固可認定。
⒉證人林○○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大陸地區三安公司、長瑞 公司購買的鍍膜機機型係電漿輔助型R200-Standard 之鍍膜 機,與穩懋公司購買的熱反應式P300-BV 不同等語(見他字 第9075號卷二第34、36頁、第43頁背面),復於原審訊問時 供陳:三安公司營業之項目係LED 顯示器,與穩懋公司生產 之VCSEL 應用在人臉辨識上,這兩個係完全不一樣的技術, 且是完全不同之利用,客戶也完全不同,另外三安公司與穩 懋公司所使用之機型也完全不同,兩個是不一樣的反應方式 及型號,三安公司使用之的機臺是研發型設備,而穩懋公司 所使用的係批量型設備,兩者參數無法參考、套用等語(見 原審聲羈字第730 號卷第29至39頁);證人林○○於原審審 理中亦證稱:穩懋公司所使用之機臺型號是P300-BV,屬於 量產型之機型,而R200機型則是屬於研發型,兩種型號之機 臺腔體等設計不一樣,而且有些設計、管路在R 型機臺裡面 可能沒有,且頻質本身之設計可能也不一樣,加上一個機臺 裡面可能有上百個參數,所以沒有辦法直接套用,甚至有沒 有參考價值也是見仁見智,另外LED與VCSEL也是不同的技術 ,鍍膜機雖然可以在這兩樣產品上鍍膜,但產品不同且產 品本身也都有結構上之差異,還涉及到不同客戶之特別條件 要求,所以參數無法參考、套用等語(見原審智訴字第5號 卷一第300頁、第305至306頁、第315至317頁),證人謝○○ 於原審亦證述:P300-BV機型一次可以下很多片晶圓,但R20 0機型一次就只能一片,沒有辦法大量生產,兩者之機臺類 型、型號不同,參數應該沒有辦法套用等語(見原審智訴字 第5號卷一第240頁),證人林○○林○○謝○○上開證述互核



大致相符,足見穩懋公司使用之P300-BV 機型與大陸地區三 安公司、長瑞公司使用之R200機型在設計上自始有別,且三 安公司所生產之商品與穩懋公司亦不相同;再參以證人林○○ 於原審時亦證述:我不記得原晶公司在案發前後有向我們提 過要販售P300-BV或相似型號之機臺與三安公司等語(見原 審智訴字第5號卷一第315頁),則被告莊弘揚李易霖抄錄 穩懋公司D02 號機臺之製程參數是否係為應用在三安公司、 長瑞公司之生產上,已屬有疑。
 ⒊再觀諸公訴人所提被告莊弘揚李易霖與三安公司、長瑞公 司等大陸地區公司人員之群組對話紀錄中,證人林○○雖有 詢問對方是否有要從事VCSEL 製程及可否考慮使用原晶公司 之原子層沈積之鍍膜機等語(見警聲搜字卷第14頁背面至第 16頁、第65頁),然此反可證明三安公司、長瑞公司在本案 案發之前並未投入VCSEL製程甚明;至被告莊弘揚在對方之 機臺發生參數問題時,雖亦有提供意見協助解決參數之疑問 ,然該等對話之時間分別係於107年3月23日、7月7日、10月 19日、10月24日及11月21日乙情,有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在卷可參,均早於被告莊弘揚李易霖於107 年12月12日抄 錄穩懋公司D02號機臺製程參數之前,顯見被告莊弘揚上開 提供之建議亦僅係為對方解決其他產品參數之疑問,而與VC SEL製程無關,本院自難遽認被告莊弘揚李易霖抄錄穩懋 公司D02號機臺之製程參數係為使用在三安公司、長瑞公司 等大陸地區公司。
㈣綜上,被告莊弘揚李易霖辯稱其等主觀上並無在大陸地區 使用之不法意圖,尚非無據,應堪採信。本案依檢察官所提 事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確信其已臻 真實之程度,而不足證明被告莊弘揚李易霖確有意圖在大 陸地區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之犯行,自難以意圖在大陸地區 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之罪刑相繩,惟此部分若有罪,與被告 莊弘揚李易霖前開經論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均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2、4、8款、第93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帥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 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附表甲: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記事本 1本 見警聲搜字卷第102 頁 (執行搜索時間:107年12月12日;搜索地點:桃園市○○區○○路00000號) 2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號) 1支 3 小記事本 1本 見警聲搜字卷第102 頁 (執行搜索時間:107年12月12日;搜索地點:桃園市○○區○○路00000號) 4 Lenovo筆記型電腦 1台 5 廈門三安光電等公司名片及證件 3張 6 中國客戶名片 1本 見警聲搜字卷第84頁 (執行搜索時間:107年12月21日;搜索地點:新竹市○區○○○路0號1A2-B35室) 7 原晶與三安合約書 1冊 8 PICOSUN(三安)報價單 1冊 9 TOSHIBA 筆記型電腦(含充電線) 1台 10 原晶公司會計傳票 10本 見警聲搜字卷第79頁 (執行搜索時間:107年12月21日;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15樓) 11 筆記本 1本 12 PICOSUN文件資料 1份 13 廈門三安光電、長瑞光電等名片 7張 14 蘇州全磊光電等名片 5張 15 聯穎光電等名片 9張 16 Lenovo筆記型電腦 1台 17 IPHONE 7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 號) 1支 18 隨身碟(含帳冊) 3個 19 林○○筆記本 9本 見警聲搜字卷第97頁 (執行搜索時間:107年12月21日;搜索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6樓) 20 林○○筆記資料 1份 21 太平洋柳城)、路明集團等名片 13張 22 三安名片 10張 23 莊弘揚筆記本 1本
附表乙:
編號 條件 悔過書內容 法規 一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立悔過書,並同意刊登於穩懋公司中、英文官方網站(中文網頁網址:http://www.winfoundry.com/zh-TW/News/news_list;英文網頁網址:http://www.winfoundry.com/en-US/News/news_list)以此向穩懋公司公開道歉。 本人(姓名)於任職原晶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期間,指示另一被告李易霖,趁陪同芬蘭商 Picosun公司工程師進入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龜山晶圓廠維修ALD-D03機台之際,未經許可而擅自抄寫ALD-D02機台中屬於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秘密之VCSEL重要製程參數而竊取,致上開參數險遭攜出供用。本人對上開行為深感悔悟及愧疚,已深刻反省,在此鄭重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致歉。 署名: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2款 二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十萬元。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三 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得任職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服務而擔任VCSEL晶圓研發、製程之職務及原子層沉積(ALD)設備之代理、銷售、維修之業務。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四 不得使用自穩懋公司知悉之本判決所認定之營業秘密或提供第三人。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附表丙:               
編號 條件 悔過書內容 法規 一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立悔過書,並同意刊登於穩懋公司中、英文官方網站(中文網頁網址:http://www.winfoundry.com/zh-TW/News/news_list;英文網頁網址:http://www.winfoundry.com/en-US/News/news_list)以此向穩懋公司公開道歉。 本人(姓名)於任職原晶半導體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期間,趁陪同芬蘭商Picosun公司工程師進入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龜山晶圓廠維修ALD-D03機台之際,未經許可而擅自抄寫ALD-D02機台中屬於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秘密之VCSEL重要製程參數而竊取,致上開參數險被攜出供用。本人對上開行為深感悔悟及愧疚,已深刻反省,在此鄭重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致歉。 署名: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2款 二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十五萬元。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三 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得任職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服務而擔任VCSEL晶圓研發、製程之職務及原子層沉積(ALD)設備之代理、銷售、維修之業務。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四 不得使用自穩懋公司知悉之本判決所認定之營業秘密或提供第三人。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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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