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抗字,110年度,13號
IPCV,110,民專抗,13,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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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代 理 人 陳寧樺 律師
李懷農 律師
陳軍宇 律師
詹東穎
卓孟儀
相 對 人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許哲
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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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