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10年度,17號
IPCV,110,民聲,17,2021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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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代 理 人 陳寧樺律師
李懷農律師
陳軍宇律師

詹東穎
卓孟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西元2011年1月27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 局)申請面板驅動電路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公告核准第I4  33096號「面板驅動電路」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 利權期間自2014年4月1日至2031年1月26日,系爭專利係一 種面板驅動電路,請求項共16項,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他 為附屬項。本件所涉被侵害之請求項為請求項1,其內容為 :「一種面板驅動電路,包括:一視訊訊號轉換電路,用以 根據一查閱表(Lookup Table,LUT)將一視訊訊號轉換為一 高位元數視訊訊號,該視訊訊號係為複數個視訊訊號其中之 一且該高位元數視訊訊號係為複數個高位元數視訊訊號其中 之一,該高位元數視訊訊號包括一第一部分資料及一第二部 分資料,轉換後的該高位元數視訊訊號之位元數係大於轉換 前的該視訊訊號之位元數;一參考電壓產生電路,用以產生 複數個參考電壓;一數位類比轉換器,用以於該些參考電壓 之中選擇與該第一部分資料相對應之一第一參考電壓及一第 二參考電壓;以及一插補運算放大器,用以根據該第一參考 電壓、該第二參考電壓及該第二部分資料輸出一對應至該高 位元數視訊訊號之驅動電壓」。  
 ㈡聲請人於2018年10月26日購得「HUAWEI nova3」行動電話( 型號PAR-LX9,下稱系爭行動電話)12支,經拆解後發現其 內晶片(下稱系爭產品)為相對人產製,經送往日本LTEC公



司進行電路還原工程作成分析報告(下稱系爭分析報告), 並委請國立交通大學電機工程學系助理教授為專利侵權判斷 報告書(下稱系爭侵權報告),判斷結論為系爭產品落入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㈢系爭侵權報告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參考電壓 產生電路....一數位類比轉換器....一第一參考電壓...一 第二參考電壓...一插補運算放大器」。又聲請人於公開網 路取得系爭行動電話的「Specifications」,可知顯示規格 為R、G、B各為8bits的視訊訊號,並由系爭分析報告可知系 爭產品已將該8bits的視訊訊號轉為10bits的高位元數視訊 訊號,因此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視訊訊號轉換電路, 用以根據一查閱表(Lookup Table,LUT)將一視訊訊號轉換 為一高位元數視訊訊號」。  
 ㈣依據系爭侵權報告已證明系爭產品將8bits的視訊訊號轉為  10bits的高位元數視訊訊號,而根據查閱表進行視訊訊號轉 換之操作為本領域的通常知識,故系爭產品業已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然為免相對人於訴訟中無視本領域 之通常知識,而空言否認查閱表之存在,有以一更直接、清 楚方式確認系爭產品有使用查閱表之需要,故為防止相對人 另以託辭拒絕提出查閱表,有命相對人提出載有系爭產品操 作方法、查閱表之系爭產品規格書之必要。     ㈤又系爭產品規格書在相對人控制及支配範圍,至多僅存在向 相對人購買系爭產品之客戶處,高科技產品發展速度日新月 異,系爭產品之生命週期極為短暫,相類似產品彼此間替代 性高,汰換率高,故身為晶片製造商之相對人日後未必會保 留系爭產品之資料。倘若聲請人逕行提出侵權訴訟,相對人 極有可能藉機修改系爭產品規格書,相對人之客戶亦可能拒 絕提出系爭產品規格書或配合相對人變更規格書內容,故系 爭產品規格書既在相對人管領範圍,難在市場上取得,恐有 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故有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予以 保全。
 ㈥另為確定系爭產品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事實,聲請人亦有法  律上之利益聲請保全之必要,亦可依上開規定聲請保全系爭  產品規格書,故請求至新竹市○○○路0號4樓、6樓為證據  保全。並聲明:准予就相對人所持有系爭產品之產品規格書  【應包含記載有10bits R/G/B LUT(10位元 R/G/B查閱表)  之「datasheet」、「Specifications」或「Application   Note」】,以勘驗、拍照、攝影、影印、複製電磁紀錄或其  他必要方式予以保全,並交本院予以保管。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



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時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 表明應保全之證據,並釋明應保全之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368 條第1 項、第370 條之規定即明。而所謂證據有滅失 之虞,係指供為證據之材料本體,有消失之危險;至證據有 礙難使用之虞,係指證據若不即為保全,將有不及調查使用 之危險者而言,而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1 項第4 款所謂應 保全證據之理由,當包含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1 項所定要 件,如證據是否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就確定事、物之現 狀有無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或如專利侵害事件之侵權可能 性等各種事由,依同法第370 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人自須依 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 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尚不得僅憑聲請人一方主觀 抽象之臆測,即准許為證據保全。證據保全之目的在防止證 據之滅失,或難以使用,致影響裁判之正確;苟證據並非即 將滅失,致有時間上之急迫性,而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中為調 查者,訴訟當事人原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中聲請調查即可,自 無保全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629 號、85年 度台抗字第305 號、92年度台抗字第502 號、94年度台抗字 第725 號裁定意旨參照)。復參照同法第284 條規定,聲請 人應提出可使法院相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 據予以釋明,否則即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5 3 號民事裁定意旨)。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為民國103 年4月 1 日至120 年1月26日止,有系爭專利專利證書及說明書公 告本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9至77頁)。
㈡系爭專利之分析:
  ⒈所欲解決問題(先前技術):傳統面板驅動電路10包括正 紅色灰階電壓產生電路12a、正綠色灰階電壓產生電路12b 、正藍色灰階電壓產生電路12c、負紅色灰階電壓產生電 路12d、負綠色灰階電壓產生電路12e、負紅色灰階電壓產 生電路12f、數位類比轉換器(Digital to Analog Conver ter,DAC)13、伽瑪暫存器(Gamma Register)15、資料暫存 器(Latch)16及電位移轉器(Level Shifter)17。正紅色灰 階電壓產生電路12a、正綠色灰階電壓產生電路12b及正藍 色灰階電壓產生電路12c,根據伽瑪暫存器15所儲存之資 料分別產生256個正紅色灰階電壓、256個正綠色灰階電壓 及256個正藍色灰階電壓。負紅色灰階電壓產生電路12d、 負綠色灰階電壓產生電路12e及負藍色灰階電壓產生電路1



2f,根據伽瑪暫存器15所儲存之資料分別產生256個負紅 色灰階電壓、256個負綠色灰階電壓及256個負藍色灰階電 壓。而紅色視訊訊號R[7:0]、綠色視訊訊號G[7:0]或藍 色視訊訊號B[7:0]經資料暫存器16及電位移轉器17輸出 至數位類比轉換器13。數位類比轉換器13於256個正紅色 灰階電壓、256個正綠色灰階電壓、256個正藍色灰階電壓 256個負紅色灰階電壓、256個綠色灰階電壓及256個負藍 色灰階電壓選擇與紅色視訊訊號R[7:0]、綠色視訊訊號G [7:0]或藍色視訊訊號B[7:0]相對應之驅動電壓Vo輸出 。故而,傳統面板驅動電路10為了能獨立地調整紅色伽瑪 校正曲線、綠色伽瑪校正曲線及藍色伽瑪校正曲線,至少 需要使用3組灰階電壓產生電路,而每一組灰階電壓產生 電路需包括一個正灰階電壓產生電路及一個負灰階電壓產 生電路。如此一來,將相當地佔用晶片上的面積且浪費晶 片上的功率消耗。傳統面板驅動電路10更需在電路佈局上 使用為數不少的跑線數量。   
  ⒉系爭專利內容(解決問題之方法):一種面板驅動電路包 括視訊訊號轉換電路、參考電壓產生電路、數位類比轉換 器及插補運算放大器。視訊訊號轉換電路根據查閱表將視 訊訊號轉換為高位元數視訊訊號。高位元數視訊訊號包括 第一部份資料及第二部份資料,且高位元數視訊訊號之位 元數係大於轉換前視訊訊號之位元數。參考電壓產生電路 產生數個參考電壓。數位類比轉換器於數個參考電壓之中 選擇與第一部份資料相對應之第一參考電壓及第二參考電 壓。插補運算放大器根據第一參考電壓、第二參考電壓及 第二部份資料輸出對應至轉換後高位元數視訊訊號之驅動 電壓(系爭專利摘要,本院卷51頁)。故系爭專利係有關 於一種面板驅動電路,其係減少參考電壓產生電路的使用 個數,以降低於晶片上的佔用面積及功率消耗,更降低電 路佈局上的跑線數量。   
  ⒊請求項1:一種面板驅動電路,包括:一視訊訊號轉換電路 ,用以根據一查閱表(Lookup Table,LUT)將一視訊訊號 轉換為一高位元數視訊訊號,該視訊訊號係為複數個視訊 訊號其中之一且該高位元數視訊訊號係為複數個高位元數 視訊訊號其中之一,該高位元數視訊訊號包括一第一部分 資料及一第二部分資料,轉換後的該高位元數視訊訊號之 位元數係大於轉換前的該視訊訊號之位元數;一參考電壓 產生電路,用以產生複數個參考電壓;一數位類比轉換器 ,用以於該些參考電壓之中選擇與該第一部分資料相對應 之一第一參考電壓及一第二參考電壓;以及一插補運算放



大器,用以根據該第一參考電壓、該第二參考電壓及該第 二部分資料輸出一對應至該高位元數視訊訊號之驅動電壓 (本院卷第68頁)。  
 ㈢相對人是否有侵害系爭專利之可能乙節,就其中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技術特徵「一視訊訊號轉換電路,用以根據一查閱 表(Lookup Table,LUT)將一視訊訊號轉換為一高位元數視 訊訊號,該視訊訊號係為複數個視訊訊號其中之一且該高位 元數視訊訊號係為複數個高位元數視訊訊號其中之一,該高 位元數視訊訊號包括一第一部分資料及一第二部分資料,轉 換後的該高位元數視訊訊號之位元數係大於轉換前的該視訊 訊號之位元數」部分,經查:
  ⒈系爭侵權報告雖記載:「由於被控侵權對象之面板驅動電 路是接收8 bits的視訊訊號,而該面板驅動電路中的數位 類比轉換器及插補運算放大器是分別接收10bits的高位元 數視訊訊號第一部份資料SEL[6:1]及第二部份資料ISEL[4 :1],因此,本領域技藝人士可知被控侵權對象之面板驅 動電路必然包括視訊訊號轉換電路,用以對8 bits的視訊 訊號進行轉換,以得到10 bits的高位元數視訊訊號」等 語(本院卷第99頁),然由系爭分析報告並未見系爭產品 電路係接收8 bits的視訊訊號而轉換為10bits視訊訊號一 事,故經訊問聲請人後,聲請人以民事證據保全陳報二狀 陳報:「藉由電路還原工程確認系爭產品『用以根據查閱 表將視訊訊號8 bits轉換為高位元數視訊訊號10 bits』的 作動,確實無法完成」等語,故就聲請人目前提出之系爭 分析報告來看,確實未有將視訊訊號8 bits轉換為高位元 數視訊訊號10 bits之分析資料,系爭侵權報告既以系爭 分析報告為材料,則其獲致前開鑑定結論之論據顯然薄弱 ,自難憑採系爭侵權報告上開結論。
⒉而聲請人於民事證據保全陳報二狀自承:系爭行動電話面 板可以呈現給消費者之規格為Color depth 24位元(輸出R GB各8位元),因此,為了達到上述要求的規格,「手機A P」必須輸出24位元或24位元以上的視訊訊號給手機驅動1 C,以使「手機驅動1C」可進行適當的伽瑪校正。因此, 「手機AP」可能利用符合MIPI DSI V1.2標準的Packed Pi xel Stream, 24-bit RGB, 8-8-8 format或者Packed Pix el Stream, 30-bit RGB,10-10-10 format之資料封包類 型(如陳報二狀「表1」所呈現),通過「FPC」傳送至「 手機驅動1C」作為輸入(本院卷第362頁)。亦即系爭產 品輸入視訊訊號可能為10位元或8位元,而轉換成8位元數 視訊訊號,此與前開技術特徵「將一視訊訊號轉換為一高



位元數視訊訊號」明顯不同。
  ⒊又聲請人雖一再陳明以藉由系爭產品電路還原工程確認「 用以根據查閱表將視訊訊號8bits轉換為高位元數視訊訊 號10bits」之作動,相當困難或不可能等語(本院卷第35 9頁),然聲請人業已取得系爭產品,且就系爭產品電路 進行部分還原工程,而要確認「系爭產品之視訊訊號轉換 電路接收8bits的視訊訊號」一事,可經由檢測通過軟性 印刷電路板(FPC)之訊號即可,此由聲請人於民事證據 保全陳報二狀第5至6頁詳載手機AP經過「FPC」輸入至手 機驅動IC之歷程,可知聲請人對此部分技術瞭解甚明,自 無不解可經由檢測FPC之訊號以確認「系爭產品之視訊訊 號轉換電路接收8bits的視訊訊號」一事,而此檢測無關 數位電路還原工程,因此,聲請人以系爭產品電路還原工 程確認「用以根據查閱表將視訊訊號8bits轉換為高位元 數視訊訊號10bits」之作動,相當困難或不可能為論,而 迴避關於「系爭產品之視訊訊號轉換電路接收8bits的視 訊訊號」一事之釋明,難認有據。
  ⒋另倘若系爭產品係用以根據一查閱表(Lookup Table,LUT )將一視訊訊號轉換為一高位元數視訊訊號,則於電路當 中應有儲存單元以儲存查閱表資訊,而進行具有儲存單元 之電路還原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當中可為實現,系爭分 析報告並無此相關資料,聲請人概以不可能完成還原數位 電路布局而作為未為釋明之理由,自無可採。
  ⒌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第1圖繪示係為傳統面 板驅動電路之部分示意圖。說明紅色視訊訊號R[7:0]、 綠色視訊訊號G[7:0]或藍色視訊訊號B[7:0]經資料暫存 器16及電位移轉器17輸出至數位類比轉換器13,仍然維持 8 bits的視訊訊號(本院卷第72頁)。可見系爭專利之發 明與先前技術之差異,主要係利用視訊訊號轉換電路,其 根據一查閱表將一視訊訊號轉換為一高位元數視訊訊號, 才達成「面板驅動電路20僅需使用一個正參考電壓產生電 路及一個負參考電壓產生電路,而不需使用三個正參考電 壓產生電路及三個負參考電壓產生電路即能獨立調整對應 至紅色伽瑪校正曲線、綠色伽瑪校正曲線及藍色伽瑪校正 曲線的驅動電壓。面板驅動電路20除了減少參考電壓產生 電路的使用個數外,更降低於晶片上的佔用面積及功率消 耗。」之功效。故「視訊訊號轉換電路」係為系爭專利之 主要技術特徵,倘就此項技術特徵之具備毫無釋明,而僅 以所謂「根據查閱表來進行視訊訊號轉換的操作係為本領 域的通常知識」為據,顯不合理。    




  ⒍綜上所述,難認系爭產品具備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開技術特 徵,故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說明,難認其就相對人有 侵害系爭專利之虞一事已為釋明。
㈣本件聲請人係以證據有滅失之虞或礙難使用之虞為據,聲請 本件證據保全,然聲請人僅以保全之系爭產品規格書,在相 對人管領範圍,即主張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等同就此要 件未盡釋明之責,因各該證據保全之標的,幾近均處於相對 人管領範圍,單以相關資料均處相對人管領範圍一詞,即認 就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則殊難想像有何情況將不符 此項要件之釋明要求,因此,聲請人除保全標的均處相對人 管領範圍之主張,及憑空臆測相對人客戶將配合竄改規格書 內容之外,並未提出其他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據,難認聲請 人就此要件已盡釋明之責。
 ㈤又證據保全制度,除有事先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而避 免將來於訴訟中舉證困難之功能外,尚能使欲主張權利之人 ,於提起訴訟前即得蒐集事證資料,以了解事實或物體之現 狀,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 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亦得藉此賦予當事 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 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故聲請保全證據 ,不以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限,如就確定事、物之 現狀有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時,亦得為之。本件聲請人業已取 得系爭產品,經部分電路還原工程並無法確認其上電路具有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部分技術特徵,甚或未提出支持該等技 術特徵存在之合理懷疑之憑據,所為主張更未達釋明效果, 均如前述,聲請人更已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提起訴訟而 由本院審理中,此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344頁), 則聲請人就系爭專利是否遭系爭產品侵害一事,恐有利用證 據保全程序以摸索蒐集證據之意圖,此與前開規定意旨自不 相符,聲請人以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及必要為據 ,聲請為本件證據保全,並無理由。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有侵害系爭專利之虞,更 僅以主觀臆測為據,而未釋明有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更無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故聲請人就保 全證據之理由,釋明不足,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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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