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48號
KSDV,111,司促,1248,202201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
 
債 權 人 米娜CATAMORA MYRNA DOINOG

債 務 人 艾莎CENAS ELSA CAPAPA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