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377號
KSDV,110,補,1377,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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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被   告 王天錫 
      陳靜蓉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
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因
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鑑估價額新臺幣(下同)2,514,122 元,少於
擔保之債權額4,620,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14,
1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附表:
┌──┬─────────┬─────┬─────┬──────┬────────┬─────────────┐
│編號│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鑑估價值  │抵押權人    │抵押權內容        │
├──┼─────────┼─────┼─────┼──────┼────────┼─────────────┤
│ 1│高雄市三民獅頭段│1 萬分之6 │王天錫  │1,183,359元 │彰化商業銀行  │登記日期:82年4月13日。  │
│  │2315地號土地   │     │     │      │        │字號:三專字第067790號。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
│ 2│高雄市三民獅頭段│全部   │王天錫  │      │        │額2,220,000元。      │
│  │15602 建號建物(含│     │     │      │        │             │
│  │共有部分15864 建號│     │     │      │        │             │
│  │之持分)     │     │     │      │        │             │
├──┼─────────┼─────┼─────┼──────┼────────┼─────────────┤
│ 3│高雄市三民獅頭段│1萬分之7 │陳靜蓉  │1,330,763元 │彰化商業銀行  │登記日期:82年11月23 日。 │
│  │2315地號土地   │     │     │      │        │字號:三專字第246110號。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
│ 4│高雄市三民獅頭段│全部   │陳靜蓉  │      │        │額2,400,000元。      │
│  │15597 建號建物(含│     │     │      │        │             │
│  │共有部分15864 建號│     │     │      │        │             │
│  │之持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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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