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105號
KSDV,110,勞小,105,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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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05號
原   告 陳啓杰 
被   告 心喜月子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12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650元。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5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110 年5 月11日起受僱於被告,被告於11 0 年11月12日無預警歇業,被告尚積欠原告110 年10月工資 27,000元、同年11月10天工資9,900 元、10天預告工資9,00 0 元、資遣費6,750 元未給付,雙方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 因此依雙方間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就前述主張已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0 年11月25日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述調解卷宗查核無誤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 之前述事實,可以相信為真實。原告本於雙方間勞動契約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2,6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由法院主動宣告假執行及命令被告預供擔保金額免為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的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依照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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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心喜月子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