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5號
KSDM,111,聲,155,202201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進仁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進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翁進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其中3 月易科罰金完畢)、9 月、9 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8 月 2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 年1 月19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8 年度簡字第331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