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10年度,5號
TPHV,110,建上,5,2022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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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工處
定代理朱威西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用等事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
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朱威西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110年度建上字第5號判決送達前之同年12月1日由阮嘉湘變更為朱威西,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9日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工處處長任免函可稽。朱威西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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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