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93號
TPHM,111,聲,93,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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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耀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1年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耀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耀財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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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