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10年度,36號
TPHM,110,金上訴,36,202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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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中平



選任辯護人 李文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化德


選任辯護人 吳祚丞律師
谷湘儀律師
被 告 郭科佑



選任辯護人 林詩瑜律師
參 與 人 櫻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化德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10年
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
字第13810號、108年度偵字第4120號;移送併辦案號:107年度
偵字第18942號、第23162號;追加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89
43號、第231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李中平湯化德、郭科佑部分均撤銷。李中平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伍萬捌仟參佰肆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湯化德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



萬元。湯化德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郭科佑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郭科佑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
參與人櫻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之已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零貳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中平買對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 號4樓之3,下稱買對公司)董事及實際負責人,亦為天風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天風股份有限公司」,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5,下稱天風公司)之股 東,湯化德為買對公司執行總監,負責管理設計及IT部門, 於民國105年8月起由李中平出資,湯化德擔任新加坡商(CHERR Y PAY PTE.LTD)法人代表負責人及執行長,成立櫻桃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4,下稱櫻 桃公司);郭科佑並擔任買對公司行銷部門、櫻桃公司之行 銷經理;王婷為李中平表妹,於96年間起為天風公司、買對 公司之會計及行政人員,於103年4月間起並兼任預付寶網站 帳務核對人員;吳欣雅為李中平姻親張雨正之配偶,張雨正 為買對公司物流部門員工。而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 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詎李中平、郭科佑、王婷、吳欣 雅、湯化德(王婷、吳欣雅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 為下列犯行:
㈠預付寶網站部分
 ⒈緣在大陸地區之淘寶網拍賣網站上交易,可透過第三方擔保 交易網站支付寶點數支付買賣價金,而以人民幣購買、儲值 支付寶點數後,如經實名認證,仍可自該帳戶領回現金人民 幣,是如以收取應交付之新臺幣金額,為不特定客戶以自身 支付寶點數支付貨款,或為不特定客戶購買、儲值支付寶點 數,以此方式為客戶清理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或進行 資金轉移,實有進行貨幣兌換之實。詎李中平竟與郭科佑、 王婷、吳欣雅,為經營前揭服務業務,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不詳之上海愛蜜家公司、日本World Bridge公司之成年人, 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由李中平於 103年間透過郭科佑指示不知情之工程師進行網路平台程式 設計,於103年4月至105年5月間成立預付寶網站(網址:ht



tp://www.paybao.com.tw),在網路刊登廣告,招攬臺灣地 區不特定民眾成為會員,會員於大陸地區消費有使用支付寶 帳戶付款需求時,先進入預付寶網站填入所需之人民幣金額 後,由預付寶網站依照每日臺灣銀行揭露匯率牌價增加4%為 手續費,換算為會員應交付之新臺幣金額,會員再依指示將 上開新臺幣金額,匯款至李中平向吳欣雅所取得之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供 會員匯款使用,經預付寶網站確認收取款項後,通知上海地 區愛蜜家公司員工利用渠等或親友之支付寶帳戶,將會員所 需之人民幣款項轉帳至各會員之支付寶帳戶,臺灣地區會員 可於匯款後30至60分鐘內完成渠等支付寶帳戶儲值,提供大 陸地區支付寶帳戶之儲值服務。
 ⒉李中平並指示郭科佑負責每日匯率管理、吳欣雅擔任預付寶 網站客服人員,王婷則負責預付寶網站對帳及帳務管理業務 。王婷每日再將吳欣雅上開帳戶內所有會員匯入款項轉存至 其所有之華南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3 日至7日內將款項轉存至買對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及李中平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而 上海愛蜜家公司客戶為購買日本商品而有使用日幣需求時, 由上海愛蜜家公司客戶依指示匯款人民幣款項至上海愛蜜家 公司帳戶後,再由買對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資金,透過銀行匯款方式,將款項匯至日本WorldBridg e Co.,Ltd.(下稱World Bridge公司)帳戶,由World Brid ge公司帳戶支付該等日幣,再由買對公司與上海愛蜜家公司 進行對帳,而以此方式非法辦理匯兌交易金額總計新臺幣(下 同)3億4,806萬3,830元(詳如附表1《被告非法辦理匯兌交 易之明細》所示),李中平並因此獲得190萬9,049元之犯罪 所得,郭科佑並因此獲得72萬元之犯罪所得,王婷並因此獲 得10萬元犯罪所得(詳如附表3《被告尚保有犯罪所得之計算 》所示)。嗣因大陸地區於105年7月1日實施網絡支付帳戶實 名認證制,支付寶公司要求帳戶所有人於105年5月20日前全 面完成實名認證始得繼續使用支付寶帳戶,李中平等人因而 欲修改前揭服務經營模式,並結束原本預付寶網站經營。 ㈡Cherry Pay網站部分  
李中平修改前揭服務經營模式後,為承接預付寶網站之會員 而提供媒合貨幣兌換服務,與郭科佑承前犯意,並與湯化德 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0月 起以櫻桃公司名義架設「Cherry Pay」網站(網址:https: //www.cherrypay.com/)及會員系統後對外營運,並向華南



銀行申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同時,李中平、湯 化德更要求無犯意聯絡之買對公司董事林國勳、總經理廖苑 勝、人事經理張芷榕3人(渠等3人均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提供個人申請之金融帳戶供櫻 桃公司使用,林國勳因而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廖苑勝因而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芷榕因而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李中平湯化德使用。 嗣李中平湯化德即實際營運控制櫻桃公司,並由郭科佑進 行業務推廣、廣告投放等事務,而共同經營匯兌業務。 ⒉櫻桃公司之營運方式為先向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藍 新金流平台申請網路金流收款服務,以該平台生成之虛擬帳 戶,連結前揭櫻桃公司帳戶或林國勳、廖苑勝張芷榕提供 之金融帳戶而對外收付款。對外則面對使用者召集國內會員 及國外會員兩種。當任一方有跨境匯兌需求時(櫻桃公司於 本國經營,故通常為國內會員),得以會員身分(以下稱需 求會員)向櫻桃公司提出訂單,於訂單中指定資金匯入國別 (下稱匯入國)、幣別、金額及收款之金融帳戶或電子支付 工具帳戶等,並將等值之本國貨幣(下稱匯出國)匯入櫻桃 公司指定之前揭金融帳戶。櫻桃公司於取得訂單資訊後,即 將該訂單資訊公告給匯入國之會員觀覽(可能為國內會員或 國外會員,端看資金移動的目的地,以下稱服務會員),匯 入國之會員全體任一人,均得以接受訂單而成為服務會員, 並依訂單之指示金額,將資金以匯入國貨幣,匯入訂單所指 定之金融或收款機構。服務會員完成匯款後,櫻桃公司再將 等值之匯出國貨幣,匯入服務會員於匯出國所指定之金融帳 戶,櫻桃公司則收取1~2%不等之服務費,而以此方式完成需 求會員及服務會員之匯兌要求,而在本國經營與中國大陸( 含支付寶帳戶)、泰國及韓國間之匯兌業務。櫻桃公司於10 5年10月中旬起至107年8月6日止之期間內,即以上揭方式非 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交易金額總計11億1,933萬7,928元( 詳如附表2《CherryPay平台營業額及收入明細表》所示),並 獲得手續費收入即犯罪所得4,228萬2,859元,扣除留存於櫻 桃公司尚未分配之802萬6,718元後,李中平獲有2,334萬9,2 99元之犯罪所得,郭科佑獲有90萬元之犯罪所得,湯化德則 獲有1,000萬6,842元(詳如附表3所示)。   ⒊嗣因有詐騙集團要求被害人透過櫻桃公司提供之匯兌服務匯 款至詐騙集團所使用之支付寶帳戶,被害人發覺受騙後報警 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電信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被告李中平、郭科佑、湯化 德及渠等之辯護人就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1 27至183、380至400頁),本院審酌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 資料,其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核屬適當,應均有證據能力。二、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 文。本院審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資料,其製作時之 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 聯性,又當事人就其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同意有證據能 力,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上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中平 、郭科佑、湯化德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 A10卷第316至320頁、偵1卷㈠第311至313頁、卷㈡第41至44頁 、第75至79頁、原審卷㈡第139至142頁、第145頁、本院卷㈡ 第438、440頁,卷目代碼詳如附表4《卷目代碼對照表》所示 ),核與證人廖苑勝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經具結之證述(見 他3卷第101至102頁反面,原審卷㈠第471至474頁)、證人張 雨正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他3卷第82至85頁)、證人 姜佩君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他3卷第77至80頁)、證 人卜錦蘭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他3卷第87至89頁)、 證人詹蕙伊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他2卷第196至198頁 )、證人曹銘男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他2卷第204至20 6頁)、證人林國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51至53頁、 第55至58頁)、證人張芷榕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89至 94頁)、證人林育照於偵查中之證述(見A3卷第393至399頁 )、證人李致緯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見A10卷第227至 230頁)、證人梁永昌於偵查中之證述(見A3卷第305至308 頁)、證人高承翊於偵查中之證述(見A3卷第305至308頁) 、證人林佳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191至193頁)、證 人毛昱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215至217頁)、證人莊 雅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227至230頁)、證人吳庭彰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2卷第69至70頁,A7卷第3至4頁)、證



人顏泓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2卷第61至62頁,A7卷第41至 42頁)、證人蔡寬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7卷第61至62頁) 、證人江崇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7卷第259至260頁)、證 人金長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8卷第3至4頁)、證人陳弘元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8卷第79至80頁)、證人董育綸於警詢 時之證述(見A8卷第205至206頁)、證人簡怡如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A8卷第275至276頁)、證人林凱玉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A9卷第3至4頁)、證人蔡莉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9卷 第23至24頁)、證人宋曼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9卷第59至 60頁)、證人李玉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17至20頁、 第161至164頁)、證人王淼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21 至23頁、第165至167頁)、證人楊德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A1卷第25至26頁、第169第170頁)、證人張皓崴於警詢時之 證述(見A1卷第27至29頁、第171至173頁)、證人林修禾於 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31至34頁、第175至178頁)、證人 陳柏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38至40頁、第182至184頁 ,A2卷第13至15頁)、證人沈憲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 第55至56頁、第199至200頁,A2卷第35至37頁)、證人石國 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57至61頁、第201至205頁)、 證人陳冠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63至65頁、第207至2 09頁)、證人楊子賢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67至69頁、 第211至213頁)、證人蔡瑋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2卷第31 至34頁)、證人蔡孟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2卷第39至41頁 )、證人陳冠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2卷第43至46頁)、證 人楊勝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2卷第47至50頁)大致相符, 並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8日金管銀法字第107010 61090號函(見偵3卷第55至57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 7年5月31日金管科字第1070110194號函(見A14卷第233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1月26日金管科字第000000000 0號函暨安侯法律事務所107年5月25日EMAIL、櫻桃公司107 年8月8日創新實驗更換申請人聲明書、櫻桃公司107年6月29 日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書及申請相關資料(見A11卷第11 至142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月19日金管法字第1 080100606號函(見A11卷第439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 08年10月24日金管銀法字第1080217872號函暨陳情書及附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函文資料、安侯法律事務所相關 EMAIL及附件、櫻桃公司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諮詢輔導申請書 及申請相關資料、金融創新中心相關EMAIL及金融科技發與 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文件說明、「金管會&FinTechBase」新創 座談會相關簡介資料、座談會紀錄及光碟(見A15卷第7至19



8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8月5日金管銀法字第1090 140279號函(見A15卷第239頁,原審卷㈠第379頁)、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109年9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90140574號函( 見A15卷第243至245頁,原審卷㈠第387至389頁)、經濟部10 8年11月4日經商字第10800717280號函(見原審卷㈠第295頁 )、經濟部109年2月18日經商字第10900519630號函(見A15 卷第211至212頁,原審卷㈠第339至340頁)、高雄市政府106 年5月1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1864300號函暨彩虹雲端科 技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表(見A3卷第14 9頁至第161頁,A5卷第307頁至第319頁)、中央銀行外匯局 108年1月7日台央外拾字第1080000928號函暨HSBC匯豐銀行2 016至2018年新興市場貨幣指南手冊(見A11卷第147至433頁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108年9月16日(108)資創字第1 080005096號函暨金融科技創新基地新創輔導審議辦法、櫻 桃公司之「金融科技創新基地」新創輔導申請書及計畫書、 105年10月20日審議會議紀錄、櫻桃公司105年10月26日培育 輔導合約書及105年12月8日「金管會&FinTechBase」新創交 流座談會紀錄(見A14卷第305至343頁)、被告湯化德、李 中平、證人廖苑勝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相關照片、現場相關照片(見他1卷第7 5至81頁,A5卷第89至111頁、第139至151頁、第231至234頁 、第273至279頁、第299第305頁,A6卷第23至29頁、第71至 79頁、第109至117頁,併辦1-9卷第35至47頁、第139至142 頁,A3卷第61至83頁、第113至119頁、第141至147頁)、扣 押物品清單、犯罪所得查扣清冊、查扣犯罪所得檢視表、收 受贓證物品清單(見偵3卷第3至11頁,A14卷第43至45頁, 同扣卷第5至13頁,原審卷㈠第43至48頁、第77頁)、預付網 會員交易成功訂單資料(林明桂、鐘楺雯、王祥印、王鴻恩 、倪偉)(見偵1卷第91至95頁、第149至152頁、第161至165 頁、第173至175頁、第189至191頁)、天風公司公司卷資料 及相關資料(見他1卷第64至66頁、第137至154頁反面,偵1 卷第273至277頁)、買對公司公司卷資料及相關資料(見他 1卷第2頁至第16頁反面、第61頁、第67至71頁反面、第99頁 反面、第155至158頁,他2卷第25頁、第63頁、第66至188頁 、第189頁反面,偵1卷第265至268頁、第279頁至第288頁, 他3卷第6頁,A2卷第27至29頁)、預付寶LINE客服帳號查詢 截圖(見他1卷第72至73頁,他3卷第36至37頁、第62頁,偵 1卷第289至291頁)、預付寶網站會員交易成功訂單資料( 見偵2卷第3至460頁)、預付寶網站案件系統紀錄(見偵三 卷第65至74頁)、「World Bridge」公司相關日本網頁資料



(見他2卷第190至193頁)、櫻桃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見他1卷第62至63頁,他3卷第10頁,偵1卷第269至271頁 ,A5卷第53至54頁,A10卷第239頁,併辦1-9卷第283頁,A1 卷第215頁,A2卷第25至26頁,A3卷第27至28頁、第317頁) 、櫻桃公司交易存取金額加總明細(見A1卷第219至224頁) 、櫻桃公司會員訂單明細表(見A1卷第247頁)、櫻桃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A1卷第 225至246頁)、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彙整(存提金額前100名)(見A5第69至70頁、 第135至137頁,A6卷第149頁、第163至164頁、第177至178 頁,A7卷第65至66頁,併辦1-9卷第53至54頁、第57至58頁 ,A3卷第43至44頁)、被告郭科佑、證人蘇琬容、林育照、 馮家瑄、林佳慧、黃佩玉、張陳惠、朱紹華毛昱婷、陳佳 惠、莊雅如親繪之櫻桃公司組織架構圖(見A6卷第141頁、 第161頁、第175頁、第185頁、第195頁、第201頁、第207頁 、第213頁、第219頁、第226頁、第231頁)、申請退款會員 明細表(見併辦1-9卷第213至214頁,A3卷第247至248頁, 偵3卷第19至20頁)、櫻桃公司會員註冊流程說明及實名認 證流程說明(見併辦1-9卷第231至232頁,A3卷第265至266 頁,A4卷第42至49頁,A14卷第127至135頁)、櫻桃公司公 司卷資料(見他1卷第84至94頁反面)、買對公司、櫻桃公 司、天風公司董監及職員一覽表(見他1卷第74頁、第83頁 ,偵1卷第293頁)、「CherryPay」FB網站相關資料、「Che rryPay跨國轉帳匯款聰明新選擇」網站資料(見A10第237頁 ,併辦1-9卷第281頁,A1卷第71至85頁,A3卷第315頁)、 「CherryPay」網頁代付相關截圖(見偵1卷第83頁至第84頁 )、「CherryPay」網站營業數據統計資料(見併辦1-9卷第 321至329頁、第335至343頁,A3卷第45至53頁、第355至363 頁、第369至377頁,A5卷第71至79頁,A10卷第277至285頁 、第291至299頁)、「CherryPay」會計對帳統計資訊(見A 6卷第179頁)、「(幣商)討論區」LINE群組對話記錄、「A 趙友」與「sachi」WeChat對話記錄(見併辦1-9卷第61至10 3頁,A5卷第153至195頁)、「FintechBase金融科技創新基 地」網站相關資料、「FinTechTaipei 2018」臺北金融科技 展相關網頁、相關EMAIL(見併辦1-9卷第285至289頁,A3卷 第319至337頁,A10卷第241至259頁,A4卷第121至127頁、 第131至143頁,原審卷㈠第245至253頁)、證人廖苑勝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憑據、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他3卷第27頁反面 至29頁反面、第52至55頁反面,他1卷第54至55頁,A6卷第3



7頁至第47頁)、證人林國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 、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A6卷第81至85頁)、證人張芷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證人林國勳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見A6卷第119頁 、第124至128頁)、證人杜玲艷-CherryPay會員資料(見A2 卷第51頁,A3卷第33頁,A5卷第59頁,A6卷第31頁、第129 頁)、證人李武慧-CherryPay會員資料(見A2卷第53頁,A3 卷第35頁,A5卷第61頁,A6卷第35頁、第133頁)、證人郭 義隆-CherryPay會員資料(見A2卷第57頁,A3卷第37頁,A5 卷第63頁,A6卷第33頁、第131頁)、證人楊漢彬-CherryPa y會員資料、證人楊漢彬彩虹雲端科技公司之聯邦銀行存 摺封面(見A2卷第55頁,A3卷第39頁、第101頁、第163頁、 第171頁,A5卷第65頁、第259頁、第321頁、第329頁)、證 人楊冠瑩-CherryPay會員資料、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NRB011_xd0000000@gmail .com代付群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併辦1-9卷第115至12 7頁,A2卷第59頁,A3卷第41頁,A5卷第67頁、第207至219 頁)、證人錢姵妤-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A2卷第155至 159頁,A6卷第237至239頁)、證人蔡佳瑀-第一銀行開戶資 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蔡佳瑀帳號00000000000)(見A2卷第175至179頁,A 6卷第243至247頁)、證人蔡羽涵-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 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A2卷第181至185頁,A6卷第249至253頁)、證人周家弘- 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號交易明細(見A2卷第149至151頁,A6卷第257至259 頁)、證人潘俊呈-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A2卷第163至 165頁,A6卷第263至265頁)、證人蔡玉萱-第一銀行開戶資 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見A2卷第169至171頁,A6卷第269至271頁)、證人 張馨勻-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A2卷第105至136頁,A6 卷第275至306頁)、證人林貴月-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 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A2卷第137至145頁,A6卷第307至315頁)、證人吳庭彰- 第一銀行開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A2卷第71至101頁,A7卷第5至35 頁)、證人吳昆璟-聯邦銀行開戶資料、櫻桃公司華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富豪群」LINE群 組對話紀錄(A3卷第103至105頁,A5卷第261至263頁,A10 卷第95至116頁)、證人黃昱豪-聯邦銀行開戶資料、帳號密 碼表、聯邦銀行存摺封面、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A3卷第165至169頁、第173頁 ,A5卷第323至327頁、第331頁)、證人顏欣儀-第一銀行開 戶資料、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見A2卷第66至67頁,A7卷第39頁)、證人顏泓 儒-第一銀行開戶資料、「炫海娛樂城」網路遊戲擷取畫面 、藍新金流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見A2卷第62至63頁,A7卷第42至45頁)、證人劉世璘 -CherryPay會員資料、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A7卷第51至53頁)、證人蔡寬霖-C herryPay會員資料、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見A7卷第63頁、第67至71頁)、證人李致 緯-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手機畫面截圖、櫻桃公 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A7卷 第99至105頁,A10卷第169至171頁)、證人梁永昌-CherryP 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手機畫面截圖、櫻桃公司華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A7卷第115至149 頁,A10卷第177至178頁)、證人陳萱穎- CherryPay會員資 料、交易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手機畫面截圖、櫻桃公 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A7卷 第159至170頁,A10卷第179至182頁)、證人高承翊- Cherr 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手機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 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A7卷第179至183頁,A10卷第173至175頁)、證人李怡樺- 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7卷第195至257頁)、 證人江崇榮-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7卷第261 至337頁)、證人金長平-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 見A8卷第5至77頁)、證人陳弘元-CherryPay會員資料、交 易紀錄(見A8卷第81至101頁)、證人陳佳惠-CherryPay會 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8卷第105至151頁)、證人林詣欽-C 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8卷第155至195頁)、證 人關雅馨-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8卷第199至2 03頁)、證人董育綸-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8 卷第207至273頁)、證人簡怡如-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



紀錄(見A8卷第277至303頁)、證人謝順雄-CherryPay會員 資料、交易紀錄(見A8卷第307至391頁)、證人林凱玉-Che 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9卷第5至11頁)、證人莊 采培-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9卷第15至21頁、 第387至413頁)、證人蔡莉菁-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 錄(見A9卷第25至57頁、第313至345頁)、證人宋曼毓-Che 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9卷第61至111頁)、證人 鍾兆炘-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9卷第137頁、 第239至311頁)、證人沈柏杉-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 錄(見A9卷第139頁、第217至237頁)、證人張婕-CherryP 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9卷第141頁,第209至215頁) 、證人顧蓉蓉-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9卷第14 3頁、第195至207頁)、證人鄭羽良-CherryPay會員資料、 交易紀錄(見A9卷第145頁、第149至173頁、第185至193頁 )、證人陳冠樺-Che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見A9卷第 147頁、第175至183頁、第347至385頁)、證人邱國欽- Che rryPa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手機畫面截圖、櫻桃公司華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A10卷第81 至94頁)、證人陳柏宇-ATM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A1 卷第44至52頁、第188至196頁)、證人沈憲孝-CherryPay會 員資料、訂單資料(見A1卷第87至91頁)、證人陳漢城-Che rryPay會員資料、訂單資料(見A1卷第93至117頁)、證人 鄧尹宗-CherryPay會員資料、訂單資料(見A1卷第119至123 頁)、證人廖姿婷-CherryPay會員資料、訂單資料(見A1卷 第125至142頁)、證人蔡孟瑾-CherryPay會員資料、訂單資 料(見A1卷第143至145頁)、證人王勝賢-CherryPay會員資 料、訂單資料(見A1卷第147至149頁)、數位時代雜誌107 年5月29日櫻桃公司相關簡介報導(見併辦1-9卷第305至315 頁,A3卷第339至349頁,A10卷第261至271頁)、「櫻桃支 付」相關新聞報導(見A4卷第3至12頁、第117至120頁、第1 29至130頁,A14卷第137至141頁,原審卷㈠第255至260頁) 、被告李中平等人大額通貨查詢資料(見他1卷第56至60頁 反面,他3卷第31至35頁反面,偵一卷第229至238頁)、被 告李中平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收受金額統計表、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各月收入統計表及交易明細、櫻桃公司華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他 1卷第100頁正反面,他2卷第62頁正反面、第64至65頁反面 ,偵1卷第263至264頁,併辦1-9卷第55頁、第59頁,A10卷 第117至168頁)、被告吳欣雅之銀行帳戶金額統計總表(見 他二卷第26頁至第49頁反面)、被告吳欣雅之玉山銀行三重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帳戶金額統計表 、各月收入統計表、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他1卷第50頁、第111至115頁,偵3卷第103至224頁,偵1 卷第29至31頁、第153頁、第219至257頁,他2卷第53至56頁 反面)、被告吳欣雅之第一銀行大坪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開戶資料、帳戶金額統計表、帳戶各月收入統計表 、交易明細(見他1卷第51頁、第96至98頁反面、第107至10 8頁反面,偵3卷第289至290頁、第293至551頁,他2卷第57 至61頁,偵1卷第51至80頁、第97至141頁、第177頁、第193 至209頁、第239至247頁)、被告吳欣雅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帳戶金額統 計表、各月收入統計表、交易明細(見他1卷第52頁、第109 至110頁反面,他2卷第50至52頁,偵1卷第33至43頁、第81 頁、第179至181頁、第259至262頁,偵3卷第227至288頁) 、被告王婷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料、交易明細、交易憑據、櫻桃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見他1卷第53頁,他3卷第30頁 ,偵3卷第85至101頁,A7卷第75頁至第94頁)、被告郭科佑 與「rbao00000000il.com」、「queen000000000000oo.com. tw」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勞保投保紀錄(見A6卷第145至148 頁,原審卷㈠第243頁)、被告湯化德之交易憑據、LINE對話 紀錄(見他1卷第55頁,他3卷第27至28頁反面,A10卷第183 至193頁)等件在卷可稽。綜上,足徵被告李中平、郭科佑 、湯化德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參、論罪部分:
一、按銀行法上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 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為其 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 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 之行為,或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在他地完成資金 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 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 規定,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95年度台上第5910號判決意旨參 照)。再者,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 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是人民幣雖非我中華民國所承認 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 ,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亦迨無疑。另如行為人接受客



戶匯入之款項,已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 者,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不以詳列 各筆匯入款於何時、何地由何人以何方式兌領為必要(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買對公司、 櫻桃公司並非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然 分別使用買對公司、櫻桃公司等金融帳戶而對外收付款,自 非單純媒合有匯兌需求之消費者進行交換,係實際上並有經 手金流,而具有代收支付、保管資金之實質經營銀行業務行 為,核與銀行法對於此類對於保管不特定多數人之大額資金 ,因涉及資金保管運用方式及相關支付準備要求,而需受主 管機關高度監管並屬特許行業之規範本旨相符,自屬未經許 可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二、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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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