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2號
TTDV,111,司促,252,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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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高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4,213元 102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 9,415元 10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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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