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8號
TNDV,111,司繼,48,202201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李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明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路00號之1)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2月1
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明石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