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8號
原 告①杜江河
原 告②杜陳英英
原 告③杜信澤
原 告④杜明山
原 告⑤杜俊良
原 告⑥杜維傑
原 告⑦杜麗蘭
原 告⑧蔣琇玥
原 告⑨黃馨瑩
原 告⑩黃陳金葉
原 告⑪吳建璋
原 告⑫吳建銘
原 告⑬吳李金枝
原 告⑭郭玟𧃙
原 告⑮鄭福來
原 告⑯葉茂根
原 告⑰高守德
原 告⑱丁文宗
原 告⑲丁常耀
原 告⑳陳永芳
原 告㉑王滿華
原 告㉒王美齡
前列⑱⑲⑳㉒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丘瀚文律師
高亦昀律師
原 告㉓江生福
㉔黃椿美
前列①-㉔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複代理人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被 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金龍
被 告 美商中華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即CHUNGHWA NETWORK
CO.LTD.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住○○市○○區○○里○○○路0號00 樓之0
被 告 詹進財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郭秀美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律師
被 告 王欽裕
被 告 蔡月琴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被 告 詹娉涵
被 告 詹娉妤
被 告 陳金龍
被 告 杜秋麗
被 告 史慧賢
被 告 翁桂珠
被 告 林正治
被 告 杜成彰
訴訟代理人 杜明澤
被 告 黃再文
被 告 呂洪淑貞
被 告 呂庭均(呂添喜之繼承人)
被 告 呂庭享(呂添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主文第3項第5行中關於「被告中華聯網寬股份有限公 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二、原判決第9頁原告主張第14行中關於「址設臺南市○區○○路○ 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
三、原判決附表編號⑱中關於「美商中箠聯網股份有限公司」記 載,應更正為「美商中華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四、原判決第50頁關於製作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9日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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