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17號
TPDA,111,簡,17,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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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小禾馨小兒專科診所

代 表 人 吳俊厚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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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