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楊桂春
代 理 人 吳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0年度司催字第1537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 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10,000 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 1 7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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