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連素香(即賴順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45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6-NX-8293-6 1 400 002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X-11149-8 1 100 003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500 004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75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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