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88號
TPDV,111,司繼,88,202201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廖貫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秀容之子,因被繼承人 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 法檢呈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
二、查聲請人前於111年1月3日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楊秀容 聲請拋棄繼承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8號事件受理 ,並經本院於111年1月11日准予備查在案,業依職權查閱上 開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既已拋棄繼承權,其重複聲請本 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