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28號
TPDV,111,司促,528,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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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永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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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