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14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政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陳政彰之身分證字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
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
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身分證
統一編號,請提出債務人張正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或向處理車禍之相關警察單
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三分隊)查詢債務人
陳政彰之身分證字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