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59號
TCDV,109,訴,2959,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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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59號
原 告 玉林宮
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訴訟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被 告 許進華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因 此無訴訟能力之人於起訴或被訴時,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其訴訟成立之法定要件自難認為無所欠缺。而此項要件 之是否具備,原不論當事人有無提出責問,法院均應依職權 先為調查之。經調查結果,倘認其不備此項要件,除其情形 可以補正並經補正者外,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而是否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4款之情形,應以起訴時決之(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29 號、88年度台抗字第68號、87年度台抗字第131號、83年度 台抗字第4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係由楊 金龍以自己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而起訴,惟原告玉林宮原本之 法定代理人為尤文雄,其於民國108年7月4日請辭,有寺廟 登記證、玉林宮第七屆第10次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二第145、189-190頁),之後究竟由何人接任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信徒間存有爭執,然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已 於109年1月16日就訴外人江連福申請接任原告主任委員乙節 准予備查,並發給寺廟登記證(見本院卷二第301-306頁) ,故自斯時起形式上原告玉林宮之法定代理人應為江連福, 本件原告起訴時為109年8月17日,應以江連福為法定代理人 ,但楊金龍以自己為原告玉林宮法定代理人而起訴,應認原 告玉林宮本件起訴,乃未經合法代理。嗣楊金龍又為訴之變 更追加,將原告變更為楊金龍本人,追加玉林宮為被告並以



江連福為法定代理人。但經本院函詢玉林宮法定代理人江連 福就楊金龍玉林宮名義起訴,再變更玉林宮為被告,有何 意見?是否同意?江連福已代表玉林宮具狀表示不同意,則 起訴時此一法定代理之欠缺顯已無從補正,江連福也不同意 其為訴之變更追加,自應認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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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