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070號
TCDM,110,訴,2070,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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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瑞峯劦鑫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址 設臺中市○○區○○路00巷0號)組長,告訴人陳星甫於民國109 年3月至6月23日間任職於友暘科技有限公司,並於109年3月 底,經友暘科技有限公司派遣至臺中市后里區后科路與三豐 路交岔路口之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A3廠HPM3樓西側 空橋工地,受被告指揮擔任備料、切庫版、整理廢料等工作 。於109年6月19日16時至17時間之某時,在上址工地,被告 認告訴人工作態度不佳,對告訴人恫稱:「你工作沒有做好 ,我就給你打下去」,見告訴人仍未完成工作,令其在無遮 蔽處罰站,告訴人卻在陰影下罰站,竟心生不滿,即基於傷 害之犯意,以手拾起在上址工地之木棍,朝告訴人之臀部部 位揮打,致告訴人受有右側髖部、右側大腿挫傷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 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10年12月29日本院調解程序中,當 場具狀撤回告訴,有該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聲 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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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劦鑫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