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號
CTDV,111,訴,25,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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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張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泛稱被告應改正原告之退休案為因公傷 殘退休,惟未具體列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暨可供送達之 地址,亦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 為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 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0 年12月10日送 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茲原告既迄未依本院裁定意旨 為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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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